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约定是否成立的?
劳动法中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公司并未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也从来没有提供过保密费用等,是否劳动者在离职以后还需要遵寻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赔付给公司相应的费用和还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吗? 当然不需要啦。 如果合同中有规定竞业限制但企业不支付赔偿金,我的认为劳动者是不需要遵守这些约定的 谢谢大家的答复!呵呵!! 呵呵~~~此问题在相关裁决机构里也产生过争论,此最后结果来看,获支持概率也就50%。
一家之言,欢迎批斗
《劳动合同法》第23、24以及90条提到了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也明确了相关的要求,但并未出现“企业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协议失效”一说,因此,个人认为,企业方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条款应继续有效。理由一,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即生效;企业方未按约支付补偿金属于违约情况,在此情形下,员工可以利用仲裁、诉讼等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其支付补偿金违约金。
理由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目的,但若上述情形认为协议失效,则员工无相应的合同基础,继续去向企业方主张经济补偿及违约金。
印象中,曾见过类似分析em55 08年1月1日之前的话,公司没有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保密费,则员工不需要遵守该保密协议,因为其因为一方的违约或不履行已经失效了;
08年1月1日之后,公司应该按月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如果没有按月支付的话,则保密协议的约定失效,不需要遵守。 [quote]原帖由 [i]毛峰茶[/i] 于 2008-7-23 15:58 发表 [url=http://bbs.hrsalon.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175555&ptid=120509][img]http://bbs.hrsalon.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劳动合同法》第23、24以及90条提到了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也明确了相关的要求,但并未出现“企业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协议失效”一说,因此,个人认为,企业方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条款应继续有效。 ... [/quote]
确实如此,员工应提出支付竞业限制金,履行相应竞业限制合同。单位不履行才算违约
这种事情目前争议很大 这确实有很大的争议,保险起见,建议楼主先向相关机构主张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如果企业不认同你是需要竞业限制的人群,那么你可以放心去就业,如果认同并支付补偿金,那你再去遵守就可以了。 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定合同时可以附加一条条款
此工作是竞业岗位,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按月收到用人单位的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或是,此工作不是竟业岗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无需遵守竞业限制条例
以上是个人意见 [quote]原帖由 [i]LISA_HR28[/i] 于 2008-8-1 09:41 发表 [url=http://bbs.hrsalon.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191187&ptid=120509][img]http://bbs.hrsalon.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定合同时可以附加一条条款
此工作是竞业岗位,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按月收到用人单位的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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