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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ce_yuan 发表于 2008-7-18 13:27

成都的产假规定

我们公司有个女生是晚婚晚育,又是剖腹产,请问她的产假是90+30=120天,还是90+30+15=135天了?

jintulip 发表于 2008-7-18 13:59

135天,如果办了独生子女证,还要加多35天。

cddfhr 发表于 2008-8-27 16:38

请问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还要加35天的规定是出自哪里?谢谢。

另我看到成都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从提到晚育的增加天数为20天?请问具体是20天还是30天?

忘忧紫乐 发表于 2008-9-23 15:10

按劳动合同法上来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要增加35天,,

但是我不是太明白,为什么要加个30天呢?

不是要难产才有吗?

难道破腹产算难产吗?应该不会吧3!!!

haoren789 发表于 2008-9-25 23:04

一般产假是三个月

浩皓 发表于 2008-10-7 22:42

可以参考四川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那上面给的假期最多

lukebaobao 发表于 2008-10-15 09:18

破腹产算难产。看楼上的才知道原来产假这么久。谢了。

布衣微微 发表于 2008-10-22 16:59

如果晚婚晚育,顺产应该休多少天?
这些方面的信息可以再哪查到依据呢?

浩皓 发表于 2008-10-28 10:30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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