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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sgy 发表于 2008-8-4 11:45

经济补偿金案例

有一个案例:
张某于2005年9月进入广东省一集体企业任职采购主管,月薪2500元,在08年1月份前,该企业一直都是实行26天8H制的,最后一份固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但是企业在张某签了名后并没有发一份劳动合同给张某(1、不知道企业是否有拿到劳动局鉴定,2、企业的公章有真假两套,真的一套是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公司刻的,假的一套是私刻的),如果现在企业在2008年8月30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只支付一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金。
试问:
1、张某可否就加班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07年的加班费?
2、企业与张某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
3、张某可通劳动仲裁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大鹏鸟 发表于 2008-8-20 09:58

晕倒,抛开法律不谈,我觉得很多时候员工做得也太没意思了。
现在追讨加班费,已经默认一年了,为什么当初不提,薪资结构中是否已包含周六加班薪资或者是当初已口头约定。包括签名未领取合同,这种事情当时就应该提了,怎么会拖到现在。


当然企业也要完善自己的行为,该完善的要完善,该负的责任要负,我觉得双方还是应该本着协商的态度去沟通,而非一五一十的去清算,实在有点秋后算帐的感觉!这样做人,我觉得太悲哀了点!

大鹏鸟 发表于 2008-8-20 09:59

而对于所谓的是否能赢,关健还在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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