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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委阿勇 发表于 2008-9-4 09:01

今日(2008.9.4)《新快报》劳动法案例: 15名咪表员状告公司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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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olor=Blue]咪表员没签合同没加班费没节假日,每天工作12小时[/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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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PZ7I9G!KNm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芦帅)工作数年,不但每周加班32小时,还没有加班费和节假日,更是连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都没有。无奈之下,广州市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的15名员工将东家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越秀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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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Ns,S lPY#k   今年35岁的张先生来自四川,是广州市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名咪表监督员。自2004年7月入职第一天,张先生就被要求交了500元的培训费押金,至今没有退还。张先生每天在公司工作12个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连春节都没有休息。入职以来,单位从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买过社保。@~)E.hzh

ZM3\2c @}2w   公司里40多名咪表监督员都和张先生一样的命运。大家都从没拿过加班费,每月工资只有1000余元。+~!hJo*C-zW

4n9n mw*~-G dE9`;Y   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员工们拿着《劳动合同法》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可单位仍然拒绝。2008年5月,40多名咪表监督员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p)e D;g!b[ois4E

u"T&Xc&]7_%R   2008年7月,仲裁委员会认定了员工们所说的事实,裁决公司退还押金和赔付双倍工资。但认为员工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5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费已超过60天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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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r:W~&O j   事后,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调解下,一部分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公司补偿员工每个月400元,补偿金最高计算期限是24个月。但协议同时规定,签订协议后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提起劳动争议。这样算下来,张先生能拿到的补偿只有9600元。pEM l+a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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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部分员工签了协议,回到了工作岗位。剩下的22名员工认为补偿太少,又不服仲裁,决定继续向法院起诉。立案后,又有7名员工因和公司达成协议而撤诉。越秀法院将剩下的15件案子合并审理。15名员工合计索赔额达120万余元。;v.h?E,s3n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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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olor=Blue]■庭审现场[/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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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W'h|7?   [color=Blue]焦点一: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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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GS?8y-H2?5n1O   昨日庭上争论最激烈的焦点是这批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原告律师出示了员工的工作证和培训证,上面均盖有公司的公章。单位出账单上,摘要一栏写着“工资”而非“劳务费”等其他名称,原告方认为这些都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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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C-t1tb~7\   而被告律师辩称,“电子泊车的现场管理属于一种临时性、政策性的灵活就业。员工都是临时的,公司与其只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但法官并不认同被告律师的说法,当庭表示被告方的说法不足以证明两者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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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hx8@!d1m J#w8i0X   [color=Blue]焦点二: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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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劳动仲裁的时效是60天,因此,被告方主张员工要求加班费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并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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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将择日宣判。 本报新闻今日排行榜

fmsh2003 发表于 2008-9-4 10:38

弱势群体可能不再弱势,2V| p:Gx8P
谁输谁赢,对今后愈演愈烈的劳动仲裁(诉讼)会带来什么影响?
{hzfq-Rpri 继续关注中......h8| U}M8G nk0M3y!S
请阿勇连续报道哈。

梁伟权 发表于 2008-9-4 11:21

这就是违法经营所付出的沉重代价

我爱厨房 发表于 2008-9-4 13:55

打工者作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是振奋人心的。但目前有不少用心不良的企业主,仍抱着侥幸心理,为了减少利益损失,肯定会动用很多关系或者其他手段,而国内知法者与执法者又是否秉公办案,实在令人担忧。无论如何,对于打工者来说,最终能否实现追补原有的利益,依然要走一段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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