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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瓜 发表于 2004-9-23 10:12

第四题: 规定与同事结婚必须辞职,侵犯婚姻自由吗?

四、        规定与同事结婚必须辞职,侵犯婚姻自由吗?

案情回放:方先生在某企业财务处任会计,与出纳柳小姐日久生情。但当他俩筹备婚事时,被告知根据企业内部规定,一旦结婚他们中的一人必须辞职。一对鸳鸯顿时陷入苦恼之中。
有朋友为之不平,认为单位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婚姻自由。但两人最终还是推迟了婚期。半年以后,柳小姐被调离了财务处。

争议焦点:规定同本单位员工结婚必须辞职,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婚姻自由?

lisaminmin 发表于 2004-9-23 15:47

根據我個人的觀點,我認為是侵犯婚姻自由,我再去查查相關規定。

青梅嗅 发表于 2004-9-23 18:35

这个只是很多公司约定俗成的制度。不符法律规定。

侵犯了婚姻自由。

axalto 发表于 2004-9-24 10:54

公司是侵犯了婚姻自由,但是同一公司的两名员工成立了婚姻关系,我觉得对于公司也是有损失,比如,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有薪资保密制度,这样一来至少两个部门的工资就是公开,公司有时候采取这种政策也是不得以而为之。

pershing103 发表于 2004-9-24 12:33

侵犯婚姻自由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yiren_94 发表于 2004-9-24 16:43

我认为还是侵犯员工的婚姻自由的
如果该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那么不要讲,肯定是违反婚姻法的,即使公司将这条制度写入规章制度中也不行,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不可以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所以这么做的单位估计也很少。
如果将这个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作了约定就比较麻烦了,毕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就已经就该条款达成一致,至少也是予以默认了。一旦发生纠纷,很可能就要诉起仲裁了。我个人认为,劳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应视为无效,那这个条款很显然是与婚姻法相矛盾,也应当视作无效吧。

kimsun 发表于 2004-9-26 20:01

这个肯定是侵犯了婚姻自由。无论是婚姻法上规定“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还是劳动法上“几种企业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
我觉得这跟第二个问题一样,都是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当企业在某些管理方面的不足导致无法规范员工的行为时,就会采取侵害员工权益的方法。这是极不明智的。在本案例中,同样的需要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堵住员工犯错的漏洞,很多企业在财务监管中,从没有想过借助正规合法的审计会计公司来审计公司的财务收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财务部员工之间毫无亲属、朋友关系,那也还是无法堵住某些人侥幸心理的滋生,从而引发犯罪。

冰绿茶 发表于 2004-9-27 09:35

此种行为是侵犯了《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条款
但由于会计与出纳的岗位必需单独设开的原则,单位可以采取调整一人的岗位的方式来化解此矛盾,而不必要求辞职的方式。

夏芸 发表于 2004-9-27 10:25

同本单位员工结婚必须辞职,此项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婚姻自由!

它侵犯了《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条款,大概只有近亲结婚和有相关身体疾病的情况下的婚姻可以受到阻止或限制,其他任何人都有自主婚姻权利。没有年龄、种族、地区的限制,更不应有工作单位的约束。
如果因两人在同一单位,所任岗位又需要有所回避,可以调整其中一人岗位,即使是临时调整,等合同到期不予其中一人续签合同等方式,也不应该要求他们辞职,否则可能会因此而引发劳动诉讼。
公司如果规定同本单位员工结婚必须辞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玻璃心 发表于 2004-9-27 10:43

争议:规定同本单位员工结婚必须辞职,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婚姻自由?

这个问题,现在很多IT行业都存在。大家众说纷纭,好像没有看到公认一个准确的说法与规定?
我个人认为:一,从劳动法角度来讲,劳动法中规定签定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那么,如果“规定同本单位员工结婚必须辞职”,是双方协商而定的,那么就符合劳动法法律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公司自然可以按照约定处理。
二,如果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所以,规定同本单位员工结婚必须辞职,是侵犯了员工的婚姻自由!
三、如此,我们需要讨论的应该是:本单位员工结婚,其中一员工是否就应该辞职?

[ 本贴由 玻璃心 于 2004-9-27 10:45 最后编辑 ]

椰子 发表于 2004-9-27 11:08

侵犯婚姻自由权利

但是在很多公司为了避免一些工作、沟通等等问题,会形成不成文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建议辞职(员工很多事先就已经准备),即使开除,多半不会用这个作为理由的

jinling 发表于 2004-9-30 16:49

我觉得不是侵犯婚姻自由,而是违反劳动法。
企业是不可以以此为由来解雇员工的。

jennyguo78 发表于 2004-10-1 15:44

我认为公司的规定欠妥,但是作为财务这种特殊岗位是应该在结婚后分部门的,劝辞职不太可取,会计法上有规定,出纳与会计不能一个做,但是如果是夫妻的话,应该遵循回避原则吧,所以公司应该在他们谈恋爱时就劝他们中一人掉离部门,或劝其辞职,不应等到结婚了再叫别人离开的。

良良 发表于 2004-10-8 08:44

我单位的做法

出台一个亲属回避管理制度(类似公务员回避制度),在职员工形成亲属关系的,必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由公司调配职位较低的一方的工作岗位,如果双方不能就新的岗位协商一致的,对职位较低的一方做劝退处理。

青禾映风 发表于 2004-10-8 08:52

首先是违反婚姻自由的,其次根据会计相关法律其中一人必须调离其岗位,以保障公司利益.现实中看个人与公司谁处于强势地位了.

shuishangxuan 发表于 2004-10-13 11:24

与同事结婚必须辞职,我同意jinling 的看法,因为公司并不是不让他们两个结婚,而只是让其辞职,所以从这个意思上来讲,它只是违反<劳动法>,而不是违反婚姻自由,公司不能以这个理由来让其中一个员工辞职.
不过目前很多公司不太赞同同事之间谈恋爱并结婚,我们公司就不同意,一方面会给公司造成某方面的损失,一方面对他们在公司的发展也不太好.

holidaylily 发表于 2004-10-14 17:01

规定与同事结婚就必须辞职,我认为是侵犯了员工婚姻自由的.

如果认为单位同事结婚后,可能会给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可以考虑调动其中人员的岗位,但必须与员工充分沟通后再执行.

如上述与同事结婚就必须辞职的规定,有这样规定的企业好象还不少,尤其是日资企业,但公司其实是不会把这样的规定写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的.只是在公司内可能会出现同事结婚的情况时,人事部门会做提醒.因为这样的规定,工会是不会通过,劳动部门也不会审核通过的.
类似的规定还有:不允许同事谈恋爱.这是我以前的公司规定的,但也是不成文的规定.不过并没有因为同事谈恋爱就开除谁,而是把恋爱双方调了不在一个班次上,以避免可能会出现的负面影响.

ralphlee 发表于 2004-10-17 11:41

侵犯婚姻自由。

caicai0312 发表于 2004-10-18 10:28

侵犯婚姻自由

实际上很多公司知道这是侵犯婚姻自由的,所有有很多公司规章制度并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已经有了这么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虽然说不合法,但是站在企业的角度去看一个问题,如果二个人都在一个公司,是会带来管理的不便。个人观点。

libin780625 发表于 2004-10-19 10:28

[quote][i]玻璃心[/i] 于 2004-9-27 10:43 AM 写道:
争议:规定同本单位员工结婚必须辞职,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婚姻自由?

这个问题,现在很多IT行业都存在。大家众说纷纭,好像没有看到公认一个准确的说法与规定?
我个人认为:一,从劳动法角度来讲,劳动法中规 ... [/quote]
同意玻璃心的看法,这个问题本来就是两码事
如果企业不让他们结婚,那是侵犯了婚姻自由
现在是关于企业制度的问题,企业没有不让他们结婚.但是为了企业内部安全等因素,事先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也是无可厚非的.既然,企业有言在先,那员工这样做也不合适吧.
所以,即使员工告企业,估计最终的结果就是调解,然后一方调出这个部门.

赛妮雅 发表于 2004-10-21 16:59

[quote][i]青梅嗅[/i] 于 2004-9-23 06:35 PM 写道:
这个只是很多公司约定俗成的制度。不符法律规定。

侵犯了婚姻自由。 [/quote]



这也是我要说的。

lisajj 发表于 2004-10-26 10:54

我很赞同libin780625的说法.如果企业不让他们结婚,那是侵犯了婚姻自由
现在是企业没有不让他们结婚.
方先生和柳小姐同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上面有条回避原则,如果结婚了就与此原则相左.解决办法是调岗或离职.

suchhold 发表于 2004-10-26 13:48

由于财务工作的性质,我认为这个同事结婚必须辞职的做法也对也不对,对是因为避免亲属间的工作不便,不对在于必需要求辞职有些过苛,调换工作岗位是可行的。企业必须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并经过职工代表讨论通过才可以。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算侵犯婚姻自由。没有不让结婚啊

mickychian 发表于 2004-12-26 11:04

[quote][i]冬瓜[/i] 于 2004-9-23 10:12 AM 写道:
四、        规定与同事结婚必须辞职,侵犯婚姻自由吗?

案情回放:方先生在某企业财务处任会计,与出纳柳小姐日久生情。但当他俩筹备婚事时,被告知根据企业内部规定,一旦结婚他们中的一人必须辞职。一对鸳鸯顿时陷 ... [/quote]

mickychian 发表于 2004-12-26 11:06

(上条发错了,SORRY)

“规定与同事结婚必须辞职”,违反了〈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规定。

而且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对应实质条件的处理记过为“必须辞职”也不妥。实质是变相的解除条款,明显与〈劳动法〉规定不符。

liupzf 发表于 2005-3-1 17:30

婚姻法是没有触犯的,劳动法是触犯了。公司的解决办法也的确如上面大家所说的换岗之类的来解决。如果一定要辞退,就在换岗时鉴定无法胜任

topten 发表于 2005-3-15 23:33

我认为公司的作法是合理的,但要求辞职的作法不正确,可以是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它没有触犯婚姻法,因为公司并没有不允许双方结婚
其次,《劳动法》中也没有禁止企业因为同一部门员工结婚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确实有规章制度,规定同一部门员工结婚则应与其中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该执行
再次,即使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也应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要求本人辞职的作法明显不妥
最后,会计和出纳在一个公司中是相当重要的岗位,如果会计和出纳有婚姻关系,确实有可能产生影响公司利益的情况

虽然我本人非常同情案例中的当事人,但公司出于保证公司利益的前提,作出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且公司制度有明文规定的决定,也无可厚非

macoxu21 发表于 2005-5-15 11:52

我也说说

其实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类事情处理上采用的“回避原则”,合情合理,合法。但是实行这个回避原则,就应该处理好相关的关系,是转岗还是辞退就看公司的做法了,要是辞退,公司就要承担一定的较大代价。个人觉得应该采用比较缓和的方式处理,毕竟在人一身中最重要的就是婚姻,其他的都是次要。处理起来最好能够达到双赢,兼顾两方。

qc364 发表于 2005-5-24 15:20

这种做法是不合法,做为HR管理者,这样的语言最好不要写在规章制度里,但站在公司的立场上,可以这样做,就算是让其中一个走人,最好不要以这种理由,虽然他可能最终会知道是这个原因,但不要说为好。

skys 发表于 2005-7-1 23:53

一,由于公司的行为客观上直接影响了他们的结婚安排,符合婚姻法中的干涉情节。虽然干涉并非必然导致结婚不成,但只要该行为阻碍了结婚正常进行,即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由于公司的内部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二,会计法只是规定出纳与会计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并没有规定夫妻或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任职会计和出纳。因此,夫妻做会计和出纳不违法,只是不适当。
三,为解决次问题,公司可以在合同或规章制度(必须公示)中规定亲属不得同时在关联岗位上任职。
  但我想本案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柳小姐被调离财务处是否合法。本人认为如果柳小姐的新岗位与合同约定的岗位不符,则属于公司违约,应予纠正。最好是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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