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题 单位有权制定婚假的有效期吗?
五、 单位有权制定婚假的有效期吗?案情回放:2003年底一位女员工向有关部门反映,她在当年3月份领了结婚证,可当10月份请婚假时,单位拿出规章制度:婚假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她疑惑不解:国家有关规定都没有说婚假只有在领结婚证后的一段时间内使用。如此一来,她不是享受不到婚假了吗?她认为单位的这项规定不合理。
但企业也有苦难言。某房产公司人事主管张小姐举了几个例子:员工甲三年前结婚时,正好是国庆节,没有请婚假,现在要求补请;员工乙新进公司没几天,却拿着半年前发的结婚证书请婚假;员工丙在辞职时要求把几年前没休的婚假抵充提前通知期……
争议焦点:单位有权制定婚假的有效期吗? 看來確實是存在爭議的問題,因為勞動法也沒有明文規定企業單位能否自行規定婚假有效期。
以我個人的觀點來看,既然在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企業單位有權制定婚假的有效期的。 个人认为,婚假应该设立有效期,如果立法方向偏向有有效期,那么此案:单位无权设立有效期,确有权不准假。
ps:没有有效期 反复结婚岂不是可以累积。 婚姻法不是规定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休婚假有效吗?所以公司自行规定三个月有效期是不合法的,法律允许企业制定内部的劳动规则,但是要遵循从宽不从严的原则,即只能制定比法律更宽松的规定。所以我觉得几个例子中: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都不需要讨论,超出了一年的休假申请期限,不应该准予。难得倒是第二种情况,如何知道新进员工有没有休过婚假,我认为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员工结婚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查询该员工当时所在的单位,然后打电话询问,就当是一次背景调查。这样可以最小限度的防止员工重复休婚假。 发完自己的贴子,又查了一下网上的相关内容,才发现自己错了。这篇文章中的答案应该是比较完美的:[url]http://www.southcn.com/law/flpl/200312180719.htm[/url]
无论是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还是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都没有规定婚假的有效期。现在我明白了,一年的有效期只是我公司自己的规定!! 企业完全可以规定婚姻法的有效期,但必需是书面,而且经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公示过才有效。 据我所知,一般当地劳动局会有一个相关规定。各单位只要在不违返当地劳动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都应该可以再根据实际情况定的!
单位有权利规定婚假的有效期
婚假的政策是为了方便结婚的人处理结婚相关的各种事情,公司有权利规定一个时间范围。曾有笑话说结婚二十几年,年龄五十岁的人请婚假的。这样公司有权利不批准的。 单位应当是有权规定婚假的有效期吧。 我觉得既然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了规范管理,企业可以做相应规定。 单位应该有权制定婚假的有效期!
婚假是给予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安排结婚事宜的假期,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婚假的有效期,但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规定婚假有效期的,并且有效期的期限必须合理合法,让企业所有员工知晓。 从公司管理角度上说,是必须规定有效期的,特别是在一些年轻化的公司.
对于"空降"人员请婚假,正如楼上某位同胞所说可以也必须进行调查,这里存在一个信用度问题.
我单位的做法
我单位的做法是:试用期满之后结婚的
结婚证颁发6个月之内的。
给予13天婚假,并发放礼金600元/人
单位有权利规定婚假的有效期
单位有权规定婚假的有效期,因为如果不规定有效期,单位经常会出现难于操作的局面,最重要的是有效期规定的程度,单位最好对有效期有一个比较宽松的规定,如果过于柯刻,很容易引起纠纷我公司的做法
我公司的做法是:条件:1)试用期满之后结婚的
2)结婚证颁发12个月之内的。
结论:婚假为3天,属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10天婚假。 我觉得在制定制度方面可以制定有效期的规定,但是在操作上可以适当灵活,有时如果可以给假的就应当给,因为申请婚假还要有一个批准的程序嘛,不是请就会批准的, 还要看具体的工作安排等情况的,但是给员工的感觉是毕竟公司也为他们考虑了的。 单位可以制定婚假的有效期,并且建议在领证后半年内休婚假.
单位应该把这样的规定写进公司的规章制度或是员工手册,让每一个员工都了解.如果单位内有员工刚刚领了结婚证,人事部门可以向他们再强调一下相关的规定.
可能会有员工特殊情况,不能在半年内休婚假的,也应提前向公司申请婚假延期,以利于公司的管理.
当然,对于制定婚假有效期的这个规定,写进公司制度,就应该通过工会的审核与政府劳动部门的审核. 单位制定婚假的有效期,应该是合理的
而且申请婚假的前提,是在该单位注册结婚的,否则对于公司来说有点不公平 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又不违反劳动法,企业这种规定是合理的、有效的。 [quote][i]冰绿茶[/i] 于 2004-9-27 09:37 AM 写道:
企业完全可以规定婚姻法的有效期,但必需是书面,而且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公示过才有效。 [/quote]
还可以根据工作情况稍作延迟(如工作太忙无法在规定期内休)或分段休.但不是无期限的推迟.这些在公司制度里都要注明,并要经审批.我以前的公司就曾有过这样的情况.
我觉得那个新员工要求公司给予补休婚假,真的是不可理喻 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企业作出明确规定是可以的。根据我们公司的规定,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休息可以将婚假折算成日常的轮换休息,婚假则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销假。这样是比较人性化的管理办法。
单位有权制定婚假有效期
法律法规无明文禁止的,就是被允许的。〈勞動法〉无明文規定企業單位不能自行規定婚假有效期。
企業当然有權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婚假的有效期。 制定婚假的有效期是合理的,婚假本身是由于方便员工结婚办理喜事而制定的一种福利性制度,它有时限性。如果不加以限制,任何时间都可以借婚假的名义请假,那也就不必叫婚假了。当然对于婚假易宽不宜严,只要当事者在有效期里提出,可以适当顺延期限。 企业制定婚假有效期是可以的,但必须向员工公示。如员工明知企业婚假有效期为三个月,半年后再提出休婚假,企业完全可以不同意。 对公司的员工手册在劳动部门备案后,就可以当合同条款执行。但是企业首先应该让员工明白了解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的含义,并留下证据,那么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据理力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的时候还要看一个地方劳动部门处理的惯例。 单位有权设定本公司员工婚假的有效期 我認為單位無權制定婚假的有效期.
因為根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規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單位可以限制請3天(含)的有薪婚假,但不能限制婚假的有效期. 可以在公司制度中规定:
在职期间领取结婚证书的,可以在六个月内申请休婚假;非在职期间领取结婚证书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未休婚假的有效证明方可申请。 嗯,我们沒規定这样詳細,看来要细化制度呀。
公司有权规定婚假的有效期
其实在员工手册里面写明白公司的婚假规定,员工签字确认就行了。这样的话,公司起到了告知的义务,员工也行使了其知情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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