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题 非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兼职的权利?
六、 非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兼职的权利?案情回放:李先生在一家专业网站做网页设计,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一年以后,他通过朋友介绍,下班后到同行业的另一家网站做网页设计。原单位负责人发现该网站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几次要求李先生停止兼职,但是李先生还是在偷偷地干。原单位终于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经仲裁庭调解,原单位撤消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先生停止了兼职活动。
争议焦点: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由兼职吗?
[color=Red]请各位已经报名的同学,回答本版发布的问题,这个是第六题~~
完整回答10道题,并且完成毕业论文者将颁发托福学院毕业证书~~:)[/color] 《公司法》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对兼职的规定大概只有这条是明确的。
所以我认为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要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纪律制度、为用人单位保守秘密,就可以在外兼职。
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竟业禁止”条款,以此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被外漏。如果发现员工的兼职导致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得,就可以凭“竟业禁止”条款来追究员工的责任。
[ 本贴由 kimsun 于 2004-9-26 21:31 最后编辑 ] 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不可以自由兼职的。
劳动关系一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者之间的劳动协议,除了一此有特别约定的岗位(钟点工、完成一定项目的劳动者) 这个应该看公司和员工的合同是否有规定。法律上没有规定非高层员工的不可以兼职,但是公司考虑员工上班的精力、效率各方面,可以要求员工不要兼职。
如果员工兼职影响公司的利益和竞争力等等,公司有权利制止。 如果有竞业禁止协议明确规定,则不允许,否则还需要调节。 法律中对非公司管理人员的兼职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所以我觉得为避免这种情况,应在其劳动合同中做相应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通过协商解决,或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现在的劳动立法,并不鼓励从事兼职工作。一般而言,企业职工在同一时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企业员工不能与兼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我国最初劳动立法的基础是全日制、单一的劳动关系,要求一个职工对应一个用人单位。否则,如果由于兼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员工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99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企业员工兼职不能与兼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向兼职单位提供劳务服务,与兼职单位建立或签订劳务合同。 不可以自由兼职!
国家立法是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在同一时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明确确定了两者之间的单一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兼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员工及其兼职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叫兼职?em04
假如哪天沙龙发达了,金币兑换人民币em33
那咱们在这里灌水算不算兼职?em05 兼职是一种允许的行为,但不得损害原单位利益,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可以补签竟业禁止合同以保障自身利益.而员工也面临职业道德问题 好像没有看到说不可以兼职的规定什么的。但是我不提倡员工做兼职,一心分两用,怎么样都会影响本职工作的。
对于这种行为单位可以在相关规定中加以限制,尤其是和其所从事工作形成竞争或者涉及到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确保这些条款经过公示,确认所有员工都知道该条款。如果员工违反规定兼职,一定要设法掌握该员工兼职的确凿证据,才可以站得住脚。
如果没有规定,员工兼职造成单位的损失的,应当是可以要求员工和所兼职单位赔偿损失的。 对于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问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如果合同明确不能兼职,那兼职人就得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可以按经营范围及规模确定“违约责任”的赔偿 非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可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兼职,如果所兼职的公司与所工作的公司存在竞争,公司可与其鉴订"竟业禁止"协议,如员工损害公司的利益,透露公司的商业机秘,公司可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保障公司的利益.
再说兼职的范围很广,比如上班是做人力资源,晚上去给人家打扫卫生,这又没关系的,难道公司也要管吗? 李先生这样做技术方面工作的人,专职工作同时去兼职,我认为不妥.
公司也应明确规定此类人员不允许兼职.
因为他在兼职过程中,可能无意就将技术方面的资料泄露,会造成原单位的损失或是负页影响.
单位在与此类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可考虑补充协议中约定:不得兼职,或不得兼做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职务,不得在与本单位同行业兼职等. 法律上现在应该没有规定非高层员工的不可以兼职
公司可在员工进公司时与其鉴订"竟业禁止"协议进行事先约定.到时员工兼职,可用该"竟业禁止"协议来保障公司的利益
[ 本贴由 yeye 于 2004-10-19 11:03 最后编辑 ] 我认为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要履行劳动合同(除待别约定以外),不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纪律制度、为用人单位保守秘密,就可以在外兼职。
公司不可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公司如有顾虑,不愿意自己的员工在外兼职,又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了类似的事的话,公司可以与其协商解觉。 [quote][i]夏芸[/i] 于 2004-10-7 01:50 PM 写道:
不可以自由兼职!
国家立法是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在同一时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明确确定了两者之间的单一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兼职给原单 ... [/quote]
同意夏芸的说法 我认为对于这样的情况,一些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必须签订保密协议、竞业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必须经过鉴证。这样对于兼职是一个有效约束,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看李先生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有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兼职,如果有约定,则李先生兼职,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以自由兼职
一、全日制员工是不可以自由兼职的。违反劳动关系单一性。二、公司高职人员有〈公司法〉明文规定不可兼职。
赞成mickychian的观点
赞成mickychian的说法,按照劳动法,正式员工不可以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那么对于全日制的劳动者,是不可以兼职的,有约定的除外。非全日制的员工是可以去兼职的,任何一方不得出面干预。纠正
是全日制劳动者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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