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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瓜 发表于 2004-9-27 21:02

第七题:劳动合同违约金,“畸高”究竟有多高?

七、        劳动合同违约金,“畸高”究竟有多高?

案情回放:上海某厂与非沪籍毕业生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还向学校支付了2000元教育资助费,并将王某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约定王某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个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0000元,并赔偿教育资助费。此后,厂方将王某作为技术骨干重点培养,并每年拨8000元作为对王某的激励金,其中20%随工资发放,80%作为其个人商业保险、住房基金及个人重大事项支出。
两年后王某提出辞职,但认为违约金数额畸高,要求适当减少,由此引发劳动争议。仲裁庭考虑到王某为厂方所作的贡献以及厂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裁定王某向厂方支付违约金25000元。以后法院一审和二审也支持了这个结果。


争议焦点: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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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sun 发表于 2004-9-29 22:54

有专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我比较赞成这种做法。所以本案例中劳资双方约定服务期限5年,公司每年额外支出奖励8000元,5年即40000元,加上公司为其支付了2000元教育资助费,共计42000元,王某已为公司服务两年,剩余三年约为26000元,所以公司与王某约定的40000元违约金是偏高的。
我认为公司与王某约定的违约金不要是一个绝对数,而是根据服务期限内总的支出总额逐年递减。

夏芸 发表于 2004-10-8 11:40

劳动合同违约金,每年的金额不能超过其上一年的全年收入总和!

违约金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但每年的金额不能超过其上一年的全年收入总和,且应实行递减制,即按履行年限来递减。
双方约定王某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个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0000元,并赔偿教育资助费2000,不能算是“畸高“。王某在该企业服务了2年,应向厂方支付违约金25200元。仲裁庭裁定王某向厂方支付违约金25000元,是合理的。

椰子 发表于 2004-10-8 12:43

1、赔偿金应采用递减的方式。
2、赔偿金的额度应该参考公司付出的费用额度,公司约定的40000是低于公司支出的,所以合理,并没有过高。
3、以上综合,赔偿金应该是25200,法院判别合理。

yiren_94 发表于 2004-10-9 16:19

1、违约金应当和员工的收入成比,不应当是远远超过员工所得收入。我们一般的方式是约定违约金为未履行合同的期限*辞职员工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
2、我个人认为违约金应当是按照服务年限成比递减的,这样比较合理。

wendy00124 发表于 2004-10-13 15:48

劳动合同违约金,“畸高”究竟有多高?

1、违约金时逐年递减原则
2、违约金比例以服务期限来平均递减的方式赔偿。
3、其2000元资助费也应该采取递减的原则减少。

shuishangxuan 发表于 2004-10-14 08:36

1、违约金应根据员工服务的年限采取逐年减少的原则
2、每年违约金一般不应该超过员工全年的工资总额,否则对员工不太合理
3、我们公司的违约金叁个月实发工资*(合同年限-工作年限),违约金既与工资挂沟又随着工作年限的增中而递减

holidaylily 发表于 2004-10-14 16:46

如果让违约金逐渐递减,好象是在签服务协议中,约定赔偿培训费用时的方式.

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后,双方签字盖章就是对这一条款的确认.如果王某认为高了,可以在签定劳动合同之前提出.双方协商一个都可以接受的额度.

但是建议违约金不应超过三个月的工资.

青禾映风 发表于 2004-10-16 08:23

同意楼上的观点,违约金本来就是双方公共约定的事项,也就是说小王首先就确认了4W的金额,按服务年限,小王赔偿25200.法院判决合理.

赛妮雅 发表于 2004-10-22 11:02

仲裁庭裁定王某向厂方支付违约金25000元,是合理的。
违约金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但每年的金额不能超过其上一年的全年收入总和,且应实行递减制,即按履行年限来递减。
仲裁庭裁定王某向厂方支付违约金25000元,是合理的。

suchhold 发表于 2004-10-26 14:20

我认为应该在合理范围内,比如培训费、培训期间的薪酬、来往路费、补习费等等
这个应该在职工收入上限以内。
且应随着服务年限的延长,逐年递减违约金

chaoyang 发表于 2004-10-29 12:59

我认为法院判的不对,既然合同中已经约定赔偿金,并且双方同意订立合同,王某应该赔偿单位42000元,这不算畸高

ANGELL855 发表于 2004-11-1 12:59

也有同上的看法

ANGELL855 发表于 2004-11-1 13:12

同样的观点

既然合同中双方认同的违约金,并且合同经有关部门进行签定过,所以一定是合法的,按理讲赔偿42000块是不算畸高,从是否合情方面,第一从员工的角度考虑,我同意上面大部分有人的观点,可是从公司一方讲要看对违约员工培训过程所付出的及以后可能的损失。
另一个看法就是如果违约金定为定数,并且合同也通过了签定,所以全额赔偿也是合理的;
如果经双方协议,要按比例时在合同的注明会更明了。不是吗?

mickychian 发表于 2004-12-27 20:22

合同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一般有约定的从约定,但如何界定“畸高”我实在没有找到相关文件条款,仲裁应是根据实际情况作的相应调整。

个人认为:违约金数额要与相关理由匹配,且有充分实证。

(回答的很没有把握,容我多些时间先)

macoxu21 发表于 2005-5-15 11:56

好象在当地的劳动合同条例中有相关法律解释。

云卧松雪 发表于 2005-8-11 11:40

我认为赔偿金40000元是合理的,因为既然签订合同时双方均无异议,说明这是认可了的。应该按双方约定的进行赔偿。

cycleken 发表于 2005-8-18 15:49

有律按律,无律按例。
虽然违约金40000元不随服务年限变化有不合理之处。
但只要该合同不违背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就应该按合同执行。

情不能代替法。

跳舞兰 发表于 2005-10-16 10:15

违约金应该按服务年限递减,但如果双方都签字确认的,那就按合同履行

leihuadou 发表于 2005-11-21 19:24

劳动合同违约金,每年的金额不能超过其上一年的全年收入总和!
所以以12個月的工資總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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