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一个最现实问题,如何认定累计工作时间?
如题,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需要按照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其享受的年休假,大家觉得可以如何确定这个“累计工作时间”?如果没有计算清楚,会不会存在一个风险,就是在劳动争议诉讼的时效期间内员工都有权向单位追偿300%的工资?各位是如何认定的,或者如何规避这一风险的?-_\Z"j6S]0~
经过大家的启发,我想到了一个方法,大家一起看看好不好:
[color=Red][size=5][size=6][b][font=微软雅黑][font=楷体_GB2312][size=5]因为本公司是上海的企业,上海本地员工按照社保缴费年限(含虚帐实记的年限)确定累计工作年限。外地员工统一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如员工本人提出异议的,必须拿出相关的书面证明,公司可以另行认定。[/size][/font][/font][/b][/size][/siz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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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topgold 于 2008-10-7 13:07 编辑 [/i]] 是啊,作为公司,怎么可以准确的考核到新员工原来的工龄,特别是生产工 目前内部正在讨论 听听大家的高见 我个人看,以养老金缴纳年限来计算工作年限。 看员工的劳动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喽 养老保险手册,外地转来的看保险转移单,档案,简历都可以参考。 确实不好确认8?.MipD D
像好多以前都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就更不好核实了 不好确认阿!
档案工龄和社保缴费年限不一致怎么办?以哪个为准? 可以将有效证明汇集起来看,比如说 [font=新細明體]社保記錄,勞動手冊,勞動合同,離職證明 ;[/font]:sl4gwoN1T pZ"v
[font=新細明體]国家这样规定,也对我们这些作HR的要求更高了,所有的HR都必须这样专业作业这样才会方便大家.[/font]
难于操作
是可以这样做,但很多档案直接放到外服,如一家公司有上千人,这明显无法操作,这样的政策真的很难执行呀 确实是有问题的作为企业方来讲:1、员工工龄证明首先可以按照社保缴纳单来确定,如果工龄长于社保缴纳时间,个人必须提供有限的工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龄人事档案等 oG5vp%IgEf
2、如果能提供就按照实际工龄来计算,如果不行,就按照进本公司时间来算。;fdE*N2x)Q$b"P7P
3、这样员工也提不出举证材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8I/g$Vucv-M
希望大家多提提好点子 是啊,我特地去咨询了一下劳动部门的人,他们给出的回答也不明确 其实每当一个新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时,都不是很顺利,一定要经过多次修订才可以完善。 制定条例的同志们才不会考虑实施的时候有什么困难呢
他们想当然的认为6\+FPPq:T;S
所有人的工龄都和国家事业单位一样容易认定 如果是本地的征土工,以前在村办企业、乡办企业做过,现在这些企业已倒闭,他们如何提供有效证明呢?想听听各位的意见! 呵呵~~~你钻了举证责任规则的空子了。 以事实说话。 一直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楼主的这个方法是可以的,但也不客观.有些小的单位根本不缴纳社会保险,你怎么去查证,N#Z$B0zg8] k
不过,你这样操作也是可以的,完全把举证责任交给员工,但没有按实际计算工龄的员工,又举不出证据(相信很多人都没办法举证),员工会有问题 刚看到这个帖子,我们公司就是这样计算的,天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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