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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子 发表于 2008-10-10 12:44

3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重量级资料)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t.ok!UG!leV-|

(XU9gaw 案例1 —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GSZ+KKqva:G*Y2` M$^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4F oSIiW$H#j1G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a(i| cgf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b9Ur:hqn!L,x$?1B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2G(s-jw'c+AN.D5Z
b0pMw'p7qj
^vO[dqg"zB
  本期问题:
)^ab.W9o_7l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iO#NVe0\

H7gG c kr#vU7` 专家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从子 发表于 2008-10-10 12:45

案例2 —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案例2 —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O8f6y|!F&C
 原告:张天佑。y$s`p orS;Z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
"?MW)H/G1z5M's   原告是智力四级残疾人,1992年3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国营企业)做计划外临时工。200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因病住院,有证据的住院天数就达411天,加上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再续订劳动合同,但也未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是安排原告做临时工工作,仍给原告发放合同制工人工资至2006年5月,同年6月开始改发放临时工工资。2008年6月,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临时工关系。原告不服,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该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于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同时裁决由被告妥善解决终止劳动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由被告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
(oG{ ~d"F~T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答辩称: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因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可依法予以完善。原告关于赔偿的主张依据的是劳动部劳部发(1995 ) 223号文,该文关于赔偿的规定指的是招用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厂与原告之间并非这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F@I8o_F
9mb:C'V:h/j9PB(S

S {!a rkk   本期问题:0kz3HE8RK
  1、张天佑能否同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续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hD\'e/~&J|.J5} ~(O   2、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是否需要从2006年1月1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为什么?"^)SN5Tsc
$c [0?5fB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但本案既非因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也非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应该续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此种劳动争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中所指的其他劳动争议。
:K'j:A ^&V4f)`2U3yq [   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指职工)因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是劳动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使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或称正常终止),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称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权裁判或判决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继续履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相应随之消灭。《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应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也就是说,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立即终止执行,终止后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得视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还必须双方同意。本案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虽未及时与原告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但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已经终止,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关键在于该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期限届满,而不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了终止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原、被告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不可能产生新的劳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原告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被告的同意。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原告提出的所谓经济损失也是不存在的。
j,b.t+rF.J/OXX   应该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合同相关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如果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时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按法律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本案原告属智力四级残疾人,从积极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的角度出发,只要其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尽可能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但是,从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看,五年时间的住院天数就达到411天,是明显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也在情理之中。据此,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按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标准给付原告6个月(按每年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子 发表于 2008-10-10 12:46

案例3 —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案例3 —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aPQ'm
原告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1992年8月28日,被告某电厂多种经营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协商,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1995年12月31日届满,借调期间,原告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被告依据原告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1995年底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告原工作单位与被告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一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给原告除档案工资外,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职工标准进行了发放。期间,原告曾就自己工作调入被告单位的问题与被告有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1997年10月,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原告进行安置。1998年12月1日,被告下属的工作部门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被告管理)成立。原告也随原工作部门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1999年12月底。1999年12月,被告以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并于2000年元月10日向原告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UU"~0pK Y|

"o;[5wd;F/j7Q'\   本期问题:
}D)l1_)s:u)p   1、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
1K^E Y3j&jM   2、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借调合同到期后的养老保险金及相应的医疗保险?理由是什么?+{/N7`SB`
d6R3Q)f0H n
案例分析:4~dbkrpaL7j
  
'T9y9D#KUKM 1、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不成立; 2、可以要求支付1997年10月后保险费用,分析如下:(1)阶段1: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0月,借调合同结束后,因原告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和被告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此期间被告无需为原告缴纳社保。(2)阶段2:1997年10月至2000年元月10日,此期间因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之后与被告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被告须按法律为原告缴纳社保,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社保费用。

从子 发表于 2008-10-10 12:47

案例4 — 一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司?  

案例4 — 一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司?  
g3p*_ G'~ v 夏先生2004年12月进入上海一家美资公司从事在华投资高级顾问工作。$@V5cX1a
  进公司前他曾两次赴美与公司的大老板协商工作待遇事宜,最终公司高层确认他的年薪为40万元人民币,并口头承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国后,公司上海的总代表与夏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进单位的时间、6个月试用期及年薪待遇,但并未写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夏先生工作了5个多月后,公司突然向他发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说公司与他签订的6个月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需要其继续服务。对于公司的做法夏先生表示无法接受,随即便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因对相关劳动法律了解不清,夏先生当时并未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的诉请。在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后,夏先生诉至法院,并追加了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的诉请。2005年10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夏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但对追加的工资诉请则认为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而未予支持。法院认为夏先生因判决产生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继续主张权利。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劳资双方都没有上诉,在法院判决生效的次日单位给夏先生发来了复岗通知书。
2K] V;Ehj s   夏先生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但公司认为法院并未判令公司承担此项义务,故拒不支付,并且表示暂时难以安排原岗位,要求夏先生等待安排。对于公司这种态度,夏先生当即表示由于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不安排工作已违反劳动法,他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随即,夏先生又提起第二场劳动争议仲裁。q8e l6v`$hGUPn![

r E p NkN $Cr%im;Vz\$y3^x
  本期问题:PG0|:bX.{6}
  1、对公司难以安排夏先生恢复原岗位,让其等待安排的做法是否违法?理由是什么?作为HR的你,面对此状况会如何处理?
4uO#x1x\ kX%{+o   2、对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第一次诉讼期间的工资?理由是什么?
ee dE*h,k3N S 8aLE7R~+T
专家点评  本案中第一次诉讼是涉及恢复劳动关系的争讼,但因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时遗漏诉请导致第二场工资损失的争讼。虽然案件本身有些复杂,但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夏先生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显然是违法解除的行为;反之,如果确认只是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可以视为合法终止。
y?a9oMXK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WAD3kx%wn5_y(L
  我国《劳动法》中列举了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履行和解除的时间是当事人事先确定下来并且是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同。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任务来确定的劳动合同。对这种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任务的内容和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解除时间不明确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但与原固定职工的“终身制”截然不同,只要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资双方都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签订这种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同种注明“无固定期限”,本案中用人单位正是以合同未注明合同是“无固定期限”为由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但法院认为,劳资双方虽然未明示“无固定期限”,但从约定年薪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只想短期试用夏先生,因此推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恢复。
{ mhX%["{ M:`|   二、争讼期限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U~ xYr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日时该劳动者在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是由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导致了夏先生的工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从子 发表于 2008-10-10 12:47

案例5 — HR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案例5 — HR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Le.]3]%fp%@!N D
 方庆于2006年1月1日与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招收方庆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方庆每月工资1200元,其中基本工资600元,岗位工资300元,服务工资100元,安全工资200元。合同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6年3月10日11时许,方庆驾驶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淮南江岸起点站,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至从车窗爬进车内,从方庆后座处收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总额中缺13.5元。同日,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方庆作出大周扬子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方庆不服,于3月13日向公司申请复议,然未果。同年4月13日方庆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p,E;ix(v
  2006年11月17日,该会作出裁决,认定原告窃取票款的证据不足,但对双方是否恢复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应补发工资未作裁决。原告不服此裁决,遂于2006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12000元。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辩称:方庆在驾驶公车期间盗取票款,其行为不容否定,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对方庆的处分合乎法律规定。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庆没有上班,不存在补发工资,故应维持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对方庆的处分决定,驳回方庆的诉讼请求。
j5d"I]9tL#v)vK &~7F _ f4kg u(F
3\*d B0SWMM3p"l
  本期问题:
nR,n.{ta   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是否能够同方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10000元的罚款,理由是什么?
|voj P7d
j|Tq s+BREF 专家点评  本案公正处理的关键是对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关于对方庆于的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着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df@
  1、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企业对职工作出行政处分的前提是客观存在的违纪事实,只有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才能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也就是本案认定事实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方庆于窃取票款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此,被告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仅凭其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从原告处违法搜得的夹子和现金,就认定原告具有窃取票款的行为显然不能成立。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是不存在的。
f:@:ac.h u8W   2、罚款10000元是否合法。企业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罚款属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惩罚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了企业对职工违纪行为的惩罚包括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但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显然,本案中,即使原告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受到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但由于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员工守则》规定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幅度远远超出《条例》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因违反有关法律应认定是无效的,故也不能参照这一条进行处罚。

从子 发表于 2008-10-10 12:48

未完待续,3天内载完

天下本家 发表于 2008-10-10 12:50

楼主你打个包让人下载好了.
d C5H$q Lo#b 每次贴几份不过瘾啊.

剑心贝儿 发表于 2008-10-10 12:58

谢谢楼主,希望有借鉴的意义。。。但MS案例的时间上过早,有些法规已有更新。。。

从子 发表于 2008-10-10 13:16

回复 9#楼 zhangmeimei 的帖子

我从来不愿意做重复劳动,不好意思没看到你的帖子。接受大家的建议,打包上传。最好3个案例的专家分析部分还没有整理好。

yanboo 发表于 2008-10-10 13:35

回复 10#楼 从子 的帖子

谢谢楼主~~~希望大家能够相互的学习,交流~~~楼主辛苦了!

shanexu 发表于 2008-10-10 13:56

虽然有些重复,但还是衷心地说一声:楼主辛苦了!如果再有这样的资料,还望不吝提供。

jammiezheng 发表于 2008-10-10 16:12

谢谢分享,打包了,呵呵

chenjuntan 发表于 2008-10-10 21:38

谢谢楼主~~~希望大家能够相互的学习,交流~~~楼主辛苦了!

janson_huo 发表于 2008-10-11 14:18

怎么看不到呢?

怎样才能看到呢

dlingme 发表于 2008-10-12 22:25

楼主,其实我想说,搜集、汇总、整理,也非常重要的,谢谢你提供的资料

从子 发表于 2008-10-13 13:59

回复 17#楼 janson_huo 的帖子

在第10楼,谢谢支持

emilyspace 发表于 2008-10-13 14:02

谢谢LZ分享。。。针对性的案例的确很有用呢。。。

loveyuefei 发表于 2008-10-13 20:04

看看问题 想想问题

看看 30个 个案也许对我们大家都会有更多的启发,呵呵~!em50 em50

tmshan 发表于 2008-10-13 22:12

谢谢楼主

em54 em54 em54 em54

从子 发表于 2008-10-15 08:43

案例31 — 保密费等同于竞业限制吗?

王女士于2007年9月进入某外资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担任研发经理。双方签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此外,王女士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王女士无论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竞争的行业。 @pu$~.B_
  在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双方作如下约定:劳动薪酬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保密费500元以及各项津贴和补贴。公司于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工资划至王女士个人账户。2008年2月初,王女士寻找到了更好的发展机会,于是王女士于2008年2月3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于一个月后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了公司。
e0j BPO.J*u   后王女士将老东家诉至仲裁,要求老东家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已于每月工资中以“保密费”的名义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王女士要求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王女士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后履行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
D1J?Wp8x)w6`l
h*G7Gw `$c_ e
4[3r!YWoQ;X1z   本期问题:
hLZD)zY#x   1、王女士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r(e,Ia1~5AA3h
  2、公司能否要求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glmx0u;@   3、公司能否放弃对王女士的履行竞业限制业务的要求,而不支付经济补偿?#d*`ore"X%e l ~

V2r(c$wwb$nt 专家点评  1.保密费不同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sB3u(R\
  本案中公司实际上是将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混为一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mDWY-Q5o   (1)产生方式不同。
_;hpps_N6V w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oEX5ZF   (2)期限不同。Lqqnhu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e-V \ G pQS   (3)费用的支付不同。w'cc,gY2r[*hW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s9g ?_4f4Pc2C6t
  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职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费并非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j F6z4iLnc   2.竞业限制对公司是一种权利
R7uI4G_   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具体到本案,公司可以放弃对王女士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不向王女士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王女士。

hncsqjc_127 发表于 2008-10-15 21:15

多谢楼主,辛苦了。好好学习!

jennychang1982 发表于 2008-10-16 11:05

谢谢楼主,辛苦了

春之天使 发表于 2008-10-16 11:25

谢谢楼主,学习中。

从子 发表于 2008-10-29 16:45

案例32— 资产重组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周先生是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的老职工,在该公司已工作二十余年,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年来,该进出口公司营业利润连年下滑,最近更出现了巨额亏损现象。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流失,该进出口公司的投资方某股份公司作出决定:对该进出口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将该进出口公司的资产、业务和职工全部交由股份公司下属的某经营公司进行兼并。该经营公司全面接管后,对进出口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盘、审计、评估和入帐,之后办理了进出口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对进出口公司的职工则确定了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原则,对某些需要调整岗位的职工重新安排了工作。
|r"C(O5`#n%~X^#t   公司资产重组后,周先生对经营公司安排的岗位不满意,就以原进出口公司主体注销为由,要求原进出口公司的上级股份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股份公司表示原进出口公司并未解除周先生劳动关系,现经营公司又安排了周先生新工作岗位,周先生的原劳动合同得到继续履行,因此周先生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依据,对周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周先生对股份公司的理由不予接受,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周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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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问题: j D7a!V;A~'O+Y
  1、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w @ e8[
  2、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周先生的理由能否得到支持?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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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k0|`,L!zY 专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周先生是否可以要求股份公司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PJ'eV7G5\s3V-T,s)bx&g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经济补偿:(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依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付经济补偿。
&P#w?}-uSl_   那么,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情形呢?
!HK5| |#q:V3P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依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则相一致。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显然不属同一范畴;从立法原意角度看,两者应无概念重叠部分。因此,企业资产重组不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情形,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由资产重组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czOD7Ux*y:s
  那么,企业资产重组是否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0y?1{I-oa+M*s1q
  依据上述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之一: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另有约定。即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合意,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单方面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5\Z-A8X [:{ Qr   本案中,资产重组后经营公司依法继续履行进出口公司与周先生原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周先生以其与进出口公司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为由要求股份公司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在法律规定上缺乏依据,在给付申请上搞错主体,其申诉请求自然不能获得支持。周先生如要因此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协商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他约定事项,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从子 发表于 2008-10-29 16:46

执著,人力资源管理是个长效管理的过程。这个网站的经典案例摘录也是如此

从子 发表于 2008-10-29 16:47

案例33 — 员工的养老金是否返还?

原告彭某于1989年开始在被告某党校招待所工作,系正式职工,任厨房保管及木工维修工作。2005年10月30日原告年满60岁,经批准退休。因招待所暂时无人接替其岗位,经请示某校长同意,暂时留用原告,工资待遇可以参照党校的贯例执行,即除养老金外,再补足与在职时的工资差数,以及享受在职职工福利、奖金待遇。2005年11月起被告便留用了原告继续工作,并按原告的原工资发给了11、12月的工资。后招待所的职工认为原告的工资过高而提出异议,招待所经理于2005年12月28日在招待所职工会上作出解释,说明原告的工资内含有其养老金,在此基础上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2006年元月20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暂时留任退休职工彭某的协议》,该协议第2条载明:“乙方留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事后被告一直按在职职工待遇给原告发放工资、奖金、并享受每个职工可以一至二人在招待所免费就餐。留用期间原告知道退休后享有养老金,被告也曾告知过原告,但原告一直未提出异议。2008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终止了留用合同后,被告将退休证和工资本交付原告时,原告拒收,并要求被告返还其养老金,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2008年8月5日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其超出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代为领取保管的养老金及利息。K/C(S oqY;I,YUo b
  原告2005年11月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每月养老金是484元,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每月养老金514元,2007年7月1日起每月每是544元。被告共领取原告养老金32个月共16568元。原告在留用期间的工资最低是500余元,最高是600余元。奖金每月100元,有一至二人在招待所免费就餐。原告留任后的工种前期是厨房保管和木工维修,后期是看门兼木工维修。/}7M,C-H a-h+J(MW1_

Q.[0J&Qv|!z   本期问题:
M0pTz,@?   彭某的养老金公司能否应该返还?理由是什么?u/fUc}&|?I

G KINY 专家点评  原告退休后被告继续留任,并签订了书面协议,符合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协议》第2条载明:“乙方留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该协议并非约定原告工资内包含其退休的养老金,差数部份补足与在职职工同等待遇。且原告60岁退休后,依法享有的养老保险是社保局发给,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按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就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能将劳动者本人享有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单位用人工资支付。*C7~3ySv
  从工资表上看,如2001年7月原告实领工资520.40元,当月原告的养老金就有514元,除养老金外,被告仅补6.4元,最多一个月是2003年4月原告实领工资610.40元,当月原告的养老金是544元,被告也只补了66.4元,除原告的养老金外,被告每月就补几元或几十元钱就聘一个熟练的老职工一个月,显然不合理也不合理也不合法,明显显失公平。
?/n fd4Ok+P!j|hF{   虽原告退休时招待所请示过某校长及招待所经理在2000年12月28日在职工会上作过对原告工资发放的解释,但这些行为都是在2001年元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之前,被告单方的行为,并未得到原告的认可,且党校贯例也无用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留用退休人员的先例。而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是双方签名认可的,既然《协议》第2条无含养老金的约定,就应以该协议执行。该协议是原始的书面证据,其效力优于该单位校长及几个职工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
F7^2S-}}-c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养老金16568元的主张予支持。

lidanj 发表于 2008-10-29 16:48

我都不知道说什么好了,真是无私奉献呀!顶顶。。。。em54

从子 发表于 2008-10-30 09:06

无私奉献谈不上,一则为自己的职业积累案件素材,二则在沙龙上挣几个金币。

小豆子宝宝 发表于 2008-10-30 11:26

好东西要拿来好好学习...?^8DC$G K~5Qh z
n'c(K|L
谢谢LZ.

Frankiki26 发表于 2008-10-31 22:37

我正在找这方面的资料,楼主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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