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美德!
新闻有感。广东某中外合资的电子企业在给任何一位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的文本中有这么一条:“倒剩饭剩菜者一经发现,罚款20元”。
一经执行,异议重多!
员工有称赞的,也有极力反对的,有说员工自己付钱买饭票,主张员工自己的权利,为何扣款;有说节约是中华传统美德,但美德为何沦落到靠劳动合同来约束;还有说,签了劳动合同就是来开工的,吃多少饭和公司有什么关系;也有的说,食堂的饭如何做的不好,不好吃,做为一个人是有最基本的权利拒绝的......
众说纷纷,不知道各位筒子们怎么认为,你们的观点是什么?
筒子们也可以从劳动法理上分析分析em55
页: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