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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 发表于 2008-10-15 17:20

(已贴出内容)关于员工个年休假管理中需重点管理的方法和建议

经过学习,现已基本上已根据年假实施办法作出了新的年假管理规定,现对其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谈谈我的做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参考和帮助,也希望集思广议,内容请见:9t$C,Swg0~|
[url]http://space.goiee.com/spacecp.php?action=spaceblogs[/url]
^#{ l/ur t Ls SORRY,我是在慱客里写的,怎么贴上以上链接却不行呢?待查查原因。(已贴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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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假实施办法于9月18号执行后,虽然解决了大部份模糊情况,但如您真正的想依据其制定一个可行性的年假管理规定时,发现还是有很多实际情况需要解决,通过仔细研读法规和听取一些HR管理人员的想法,现对实际操作中主要的几个问题的管理要点总结如下,以此能帮助一些人解决难题,也同时希望能得到更多的解决方案,因为我一直相信,从HR这里根据法规制定的制度,应满足以下几点: D/CfOw/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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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违背法规,如违背了法规,您做的就是无用功,而且可能被员工认为不懂法规,以后你解决问题时就很难了;而最大的风险是以后公司会为此付出大的代价;W!{n:m"x6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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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得读懂理解法规,利用其中的一些漏洞或灰色地方,作出有利于公司和员工易于操作和管理的规定,否则,没理解法规,生搬,或断章取义,只会使自己处于难上难下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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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虑问题要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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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3W)ai? 现对年假实施办法里的几个管理要点归纳如下:f L:N]?w

UD9SO Z2y? *针对现有些公司年假已大于法规的年假管理:我们不主张降低员工年假以和法规平行,而实施办法也是此态度。怎样避免公司会无谓支付300%的工资呢?建议把此年假分为根据工作年限的法定年假和公司补充年假两部份。规定员工所申请的年假,先为法定部份,法定部份休完后为公司补充年假。法定部份须在年度内休完,公司补充部分可在下一年度休,补充部份没休是不会支付300%工资的。zFJ$]+B+q4F 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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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员工何时可以申请休法定年假的管理。实施办法在这一点上,可以说讲清楚了,也可说没讲清楚。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就可享受年假。说其讲清楚了,就是员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就可以了,很清楚。但为何现在很多HR包括我也曾打电话问12333怎样定义这个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是不间隔1天,还是1个月,是不同公司连续也可,还是必须是同一公司,现在也是模棱两可,12333则回答他们向上级部门反映了正等回答。但我们却不能等了,因为本年度眼下就要完了,我们得制定规定通知部门安排员工年假。因此,针对这点,我们现所采用的办法是先自行定义:连续工作即为不间断1天,双休日除外,如新员工在以前公司工作了2年,10月10(周五)离开上家公司(离职证明显示),10月13就加入我司,我们可把其工作视为连续,也就是有资格在我司根据法规折算办法享有相应年假。另外,对于公司上一年度入职的员工,在今年度就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可根据其工作年限申请休相应5-15天年假了。也许有人会说,这样公司不是难做,但是这样,公司就是依照了法规,没有规定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这很大可能是不符合法规的)关于这点,怎样处理,使公司不难做,而也依据法规保证了员工的权利,后面关于怎样处理离职员工的年假会谈到。S8BA#AM#T

9[B5kOP1j9gP8f[ *针对员工可享受年假天数的管理。现发现有些HR对员工什么时候可享受年假和能享受多少天年假的条件搞不清楚。分清这点对我们进行年假管理是重要的。在这里,归纳一下:员工可开始享受年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员工能享受的年假天数是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条例讲得很清楚。因此,我们应在制度里界定清楚这点,并不是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就可享受年假,当然,如您公司不介意,也可这样规定,有利于员工。对于这点,我们现采取的办法也是尊循实施办法,员工的年假为累计工作年限来定,不是只限定为本公司(这样是与办法相背的)。如您这样规定:年假天数可按员工的工作年限累计来计算,不过员工必须及时提前告知人力资源部年假管理人员,并在入职1个月内或在本规定生效后1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如社保交纳记录,工作档案,和真实可信可查的书面资料来证明以前的工作年限,年假可按证明了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否则,员工年假计算的工作年限一律按员工加入本公司有可查询的工作年限为准”,这样即可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年限来计算年假,但的确能依法处理能证明其工作年限的员工。WI|J:B_5r;h"U
L,h WdRWF1?ENk
*制定制度程序问题:现见到一些HR贴出来的管理办法,里面是这样规定的,此规定经行政部或人事部签字发布后生效。觉得在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再在制度里作这样的规定欠妥,因为年假也是关系到全体员工的制度,应该经过相应程序后才能生效。因此,建议改为:此制度经过必要程序后,于 XX生效,当然,你得保留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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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z:q+n.@ { *针对年度内离职员工年假的管理。对于离职员工的年假天数,在实施办法里,规定得很清楚了,但却有一点让公司左右为难: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用人单位不能扣回员工多休的。我们现在的做法时,既然是公司自己安排员工休了,如别人离职,不扣回是可能理解,当作福利给员工就行了。但我们却不得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有此离职员工已打算离职,故意在离职前自己申请把年假休完,然后离职。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制度里得规定清楚:员工离职前,应休满应休但末休的年休假;如出现已休假多于折算应休的,如为公司统筹安排的,多于年休假不再扣回,但如为员工自行申请的,公司将扣会多休年假工资;这样,从字面上也符合法规,但也可帮助公司管理一部份离职员工的年假,也可帮助我们管理那些一入职就可申请年假,但又可能又在当年度内离职的员工。:~j:[9@ML B7c/bG

2uJ!F^~rY6D [[i] 本帖最后由 stand 于 2008-10-16 10:12 编辑 [/i]]

littlenun 发表于 2008-10-15 22:14

目前我对年休假还是很关注的,只不过你这个链接不对哦~~有空发上来交流一下~~

stand 发表于 2008-10-16 10:18

回复 沙发 littlenun 的帖子

我已贴出来了。现我们对年假管理也很重视,虽然为制造行业,但却也从2008年始,保证了所有员工按法规的年假,制别是一线组长和文员以上人员都远远超过了法规规定,而且享受条件是通过试用期就可了。所以现在必须出新的制度来管理年假,因保证员工假期,同时避免公司支付300%的工资。

topgold 发表于 2008-10-16 11:23

个人感觉,供楼主参考:
[pQ(`,\ }Hs 1、区分是公司安排的还是员工申请的年休假决定是否扣回不一定符合法规规定,因为法规规定并无此分类。BbO0Z/i6Z#^
2、要员工本人证明个人的累积工作时间是一个必须的规定,但是在此之外也不能不考虑更多一步的防范措施。因为毕竟工作时间和年休假安排的责任是在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做转移,这样不符合立法本意。

stand 发表于 2008-10-16 16:07

[quote]原帖由 [i]topgold[/i] 于 2008-10-16 11:23 发表 [url=http://bbs.hrsalon.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314767&ptid=134416][img]http://bbs.hrsalon.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kj ~ KGxwi%?
个人感觉,供楼主参考: dg7mI!bzC$U;C
1、区分是公司安排的还是员工申请的年休假决定是否扣回不一定符合法规规定,因为法规规定并无此分类。
9DP[F$F9R"A 2、要员工本人证明个人的累积工作时间是一个必须的规定,但是在此之外也不能不考虑更 ... [/quote]
6NAq7@"f/p@8F
L/p[1@Xt;W 谢谢建议。关于第一点,现我们又修改为了如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公司安排的不扣回,但自已申请的需扣回;如公司解除的都不扣回,因实施办法规定的是公司解除。现没办法,只好打擦边办法了,否则我们最后的一个考虑就是,实在不行,就规定员工必须工作多少天后申请公司才批,否则公司就不批。年假如公司不批员工也不能擅自休假,这样也就约束了员工请完年假就离职。
Ui#RA `w k+Y r 关于第二点,还不是很懂您的意思,请问怎样能考虑更全面的办法.$]G^|.RS%B-}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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