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的仲裁案例
我本人是做HR的,已经做了快10年了,自己也经历了很多劳动争议的案子,甚至打到二审的案子也不少。但是基本上代表公司出庭的案子,多为和解或者败诉。公司是私营企业,存在较大的劳动风险。这点我也很清楚。所以基本上都是个案处理。能和解就和解。 我老公是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后来买断后,又从劳务公司派遣至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是首都一家老牌冶金企业,08年底,因为金融危机,生产任务少,所以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有活就去,没活就不去,09年3月,老公公瘫痪在床,他就可以在家照顾老人,期间厂里有零星工作,他也去。每个月只拿最低工资800元。08年1月,他拿回来一份比较简单的劳动合同,上面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及加班工资按找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我看了,觉得里面有些条款违法,但是具体也没想明白,就告诉他,签吧,无所谓。 09年4月、5月都有零星时间去厂里,本身就跟厂里领导很熟悉,家里也需要人照顾,就跟厂头说了请假,那是个国有企业,管理不规范,人情味浓,也就同意了,每月给他发最低工资。到了09年8月7日,派遣公司给他发了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全文如下:***,从今年年初到现在旷工数月之久,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及用工规定,对你做出除名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我老公觉得比较委屈,之前那么卖力的工作,他也算技术能手,年年的优秀员工,市级技术能手,业务骨干。怎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况且,他们也去家里看了,老人瘫痪在床。也没提前说,如果不来上班会怎样?老公想不通。我也如此,毕竟是在国有企业那么长时间了。怎么也要有个说法吧。我让他去A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去立案,并且要求了7788其他一些权利,其中最主要是关于补偿金。 我是讲述自己亲身经历的案子。到了冲裁开庭的时间,之前我是在B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基本上那里的仲裁员都是要求单位要提供一堆材料,什么工资明细,考勤,规章制度等等。没想到在A区仲裁不是这样,派遣公司派了一个一问三不知的人来出庭,也没说出什么来,我自认为这个案件胜诉没问题,也就没当回事。没想到的是:仲裁结果输了,一项要求都没支持。 那就赶快去法院起诉吧,又写了起诉状,到A区人民法院。1月中旬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就是纠缠在一些细节,比如我老公说是没上班,但是请假了,而且指出考勤表系伪造。法官一审开庭说同情我老公,希望能调解,但是派遣单位不愿意。一审结果出来之后,败诉,一项都没支持。我急了,一边忙着写上诉状,一边恶补相关法律法规,从形式到内容,从内容到逻辑,从逻辑到原理。自己之前所了解的劳动法律法规只是了解形式。根本没有逐字逐句认真的学习。在A区打仲裁和诉讼官司,自己要具备律师的专业水平,别指望仲裁员和法官能给你帮助。 我仔细总结了:在仲裁和一审阶段,质证的都是一些表面的事实,没有切中要害。我就在百度里搜索大量案例,看律师如何解释。终于,我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的除名。另外规章制度、用工规定等重要的文件在仲裁和一审都没有进行质证,被对方牵着,只是在一些表面事实来回质证。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列》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程序不合法。$KVcdwrG`G/Z如果除名是错误的: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对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内的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例的废止对于员工的奖惩主要是依据该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使某些企业有自己的内部奖惩办法,也主要参考该条例的规定来制订,例如对旷工的处理:该条例规定,员工无故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经用人单位批评无效的,可以予以除名。因此很多企业也照此规定将连续旷工15日或累计30日旷工的员工予以除名。即自1982年以来,我国的部分企业是以国家的规定来管理企业内部的员工,部分企业基本没有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制订企业内部的奖惩办法,与企业的自身实际严重脱节。该条例的废止,国家规定的处罚员工的方式与情形已经失去了其法律支持,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若规章制度中还有上述规定,则属于规章制度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违法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不存在行政的隶属性(当然员工在企业工作要依附于企业)。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有关行政上的处罚。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保证其合法性 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用工合同规定等书面制度性文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订立程序合法,二是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要符合这三项条件,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
败诉节点提示】败诉节点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败诉节点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2Pn4zo7P)Uz8]5T
一、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A3C;v-L!cUoTf
二、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三、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的败诉风险提示-J6V Vs.D7E-nHS%e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可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法定内容;二是非法定内容。法定内容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主要有: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等。非法定内容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主要有员工选聘依据、考核标准、晋升条件、工资分级等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有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等制度。
2、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等事项。
3、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指“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K'_x,r/S
4、福利待遇制度。主要指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5、工时休假制度。主要指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y'\.q;Y9z
6、职工奖惩制度。主要指奖励制度和违纪处分制度。$nO7W'kc;vs
7、其他制度。主要指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选聘、考核、晋升、培训等制度
三、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iM?&rG8?q|/[
1、民主程序制定
根据《公司法》第18条、第47条以及第50条规定:公司在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公司的具体规章,由经理制定;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则由经理拟定,报董事会批准+g+?uhk-UX
2、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所以它必须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所知悉。用人单位公示规章制度的方法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等方式。但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司法机关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对规章制度公示效力认定的困难,建议用人单位在对新员工培训时将规章制度作为培训内容,并通过劳动合同或者签收证明的方式对劳动者知晓其内容进行证据固定
四、关于规章制度的效力。
(一)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劳动法》第5条也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第4条则明确赋予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以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在法律的明确授权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需要。该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制定程序合法并告知劳动者,是合法有效的,对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冲突时的处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再向劳动者公示要求其遵守的管理制度,本质上属于一种约定,而且是一般约定。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者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为维护劳动者全体的利益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对于规章制度属于特别约定,但相对于劳动合同应属于一般约定。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签订,最能体现劳动者的意志,属特别约定。根据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理念,三者在效力上应为劳动合同优先、集体合同其次、规章制度最后。
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要件欠缺的法律后果V4?~Zjp&Q)O
(一)行政责任。根据《劳动监察保障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保障,并可以根据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为,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zo:o4w#M
(二)不予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程序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三个条件如有一个缺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会不予适用。 在庭审过程中,派遣公司都会念到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我仔细研究了,发现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纪律的约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解释: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