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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eah 发表于 2005-2-4 13:22

刚刚过试用期就转岗,怎么办?

我公司有名服务人员刚刚过了试用期应该转正了,现在内部正好要招销售,他就申请了,公司也批准了,不过经理说必须再试用三个月,合格就留在销售部,不合格就回服务部.现在我就不知道他的合同该怎么办了,请问大家怎样才算符合规定?现在他的工资也只是转为原岗位的全职工资,而没有按销售试用应该有的工资.

macoxu21 发表于 2005-2-24 08:10

我来说说

这种情况出现后,作为人事工作人员,一方面要维护公司制度,另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象这种情况,应该拿销售人员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按照新的的岗位要求进行。

zfj75 发表于 2005-3-7 13:04

我认为可以与员工说清楚:销售员试用3个月,工资也按销售员的试用期工资给,但如果3个月后不合格,还是回到原来的岗位继续服务。

angelacao 发表于 2005-9-23 17:32

我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劳动法规定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跳舞兰 发表于 2005-10-16 09:35

现在很多公司都这样的
我们公司是这样操作的,调岗后仍有三个月试用期,但每次调岗都会按新岗位调整薪资

waterno 发表于 2006-5-12 10:19

我觉得可以这样来看这个问题,先给这个员工转正,然后以内部调用名义,让该员工去销售部工作,因为其也做了申请,如果他也能接受销售员的试用工资的话,就没问题。如果几个月后不合适,再以调动的形式调回来,其实内部调动的试用不同于刚入职的新员工试用拉~`~~~~~后者不合格就走人,前者不合格就调动

北极光 发表于 2006-12-26 13:50

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间的岗位的,劳动者提出变更岗位,视为劳动者提出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合同执行。
本例中如果劳动者同意从新开始销售岗位的试用,应从新签订试用合同,并按新试用合同约定的试用工资予以支付。

lisa257 发表于 2007-2-10 14:25

大家说的都很有道理.学习了,谢谢!不过,还是觉得不是很清楚,像这种情况,怎样做才完全符合劳动法,而且避免这位员工在试用销售部的试用期限内反悔而导致其它的问题出现呢?

笑书 发表于 2007-3-3 10:01

回复 #8 lisa257 的帖子

可以参考这种做法:
1、首先你单位是否明确他在经过2个月的试用后作为服务人员可转正?如果可以,那么原先的合同转为正式合同办。
2、按照楼上一位说的,劳动法有相关规定:“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间的岗位的,劳动者提出变更岗位,视为劳动者提出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合同执行。”这是对的,现在你可在原劳动合同后面做一个“补充协议”与劳动者签定,“补充协议”签定的内容当然是岗位、薪资、职责等变动的明确,还有签定的前提是要当事人提供“书面调岗申请书”作为该协议的附件文书。
3、在协议中再行补充约定新岗位试岗期为“1-3个月”,根据其具体表现再确定试用的时间,至于薪资,站在合理的立场上应按照业务员的试用工资定,相信有这些书面资料,不会有后遗症的。

garychuen 发表于 2007-4-17 20:47

不可以在一家用人单位试用两次,

yayasuki 发表于 2007-11-3 12:45

以调动岗位的形式处理,而且要以明确的调动规则,新岗位可以设立一定时间的考核时间,不一定是试用期,我们可回避这个字,但我们可以设考核时间,通过考核就可在新岗位继续,考核不通过就回原岗位

runze 发表于 2007-11-9 10:10

服务工作的试用期过后,合格应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根据他的申请做一个调岗,相关的要求,规定,薪资,工作内容,考核期等做一个新的合同,不要使用试用期字眼,考核期一到进行考核,不合格退回原来的服务岗位。

ringsky 发表于 2007-12-18 16:31

该员工的试用期已满,原则上应该给予转正,且原则上公司不得以变动岗位为由,另外再次起算该员工的试用期.可该案例中该员工是自己申请的,属于与公司协商范畴.因此是合同变更的情况,他应该享有销售部试用期的工资.

yankuangtu 发表于 2008-4-11 11:09

本贴结案陈词

本贴中的第一个问题:关于新岗位试用的问题,已经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再此不必讨论。
第二个问题:关于岗位工资问题,可根据同岗同酬原则调整。

小孪子 发表于 2008-4-12 12:57

同意9楼的说法。。。。。。。。。。。。。。。

潘多拉的魔盒 发表于 2008-5-30 01:00

[quote]原帖由 [i]yankuangtu[/i] 于 2008-4-11 11:09 发表 [url=http://bbs.hrsalon.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045155&ptid=19572][img]http://bbs.hrsalon.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本贴中的第一个问题:关于新岗位试用的问题,已经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再此不必讨论。
第二个问题:关于岗位工资问题,可根据同岗同酬原则调整。 [/quote]

很精辟。。。言简意赅。。。

shadow_0831 发表于 2008-6-6 08:54

讨论

同意11楼的建议,尽量回避试用这个字眼,采用考核的方式

bomstic 发表于 2008-6-16 11:10

同意9楼的说法,
但是肯定不能写是第二个试用期的,
那就违法了。
岗位调整肯定是对 的,
然后再考核决定是否合格。

luckinn01 发表于 2008-8-26 14:05

hao

em56 em53 em55

hongsa 发表于 2008-8-26 17:13

我觉得在什么岗位就应该拿什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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