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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ylx 发表于 2005-6-15 18:02

请教广州HR,有关工伤的相关规定

各位高人:

谁有《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穗劳福[1999]1号内容全文?

我发现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的医疗期是怎样的?
或者还有什么好意见呢?

上网也没找到,真是失败啊!

    求助啦!

waterno 发表于 2006-5-12 10:2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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