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因单位要搬迁,已提早一年多通知员工,合同是一年签一次,请问如下合同补充条款是否合法?请指教,谢谢!广东最新相关条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可不支付经济赔偿金。请看:乙方已知悉甲方于2006年搬迁至XX区XXX,如乙方到时不愿意前往,需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无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存在哪一方违约事由,故任何一方无义务支付违约金。对于搬迁事由,要看搬迁是否实质上变更了原合同,如变更,乙方可选择解除原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或继续履行合同。这里解除合同的主体应是乙方而非甲方,故甲方不支付违约金。 如果不注明就应该是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已咨询过当地劳动局,是需要支付补偿金的,但是个人认为已经提前一年多通知了乙方,而每个新招聘的员工我们都有解释,他们口头上愿意跟随的才接受的。如按劳动局所说情况却如果到时不愿意前往是需要支付,我需要知道,如果可为公司节省这些费用和留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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