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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一啸 发表于 2005-9-13 13:00

很敏感的案例

孙悟空从某著名科技大学毕业,很有才华,不少一流公司给他抛绣球,他都未去,却选了一家刚起步、但很有前景的软件公司。
因为老板曹操同他签了两年的合同,虽然待遇比不上大公司,但也算过得去,最重要的是曹操郑重许诺:“悟空,你很有才华,能屈尊到我们公司,我会给你足够的舞台发展,等公司上轨道了,我会送你一些股份,有钱一起赚吗,好好干,你放心!”
孙悟空雄心万丈,拼命的工作,想尽快荣归花果山。两年很快过去了,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老孙作为公司技术总监,功勋卓著。虽然曹操对老孙也不错,但却只字不提股份的事,老孙脸薄,有傲气,几次想问都话到嘴边又咽了回去。
曹操为了逐鹿中原和避税,将公司总部从广州迁到了上海,且另注册了一家集团公司,原广州公司成为集团控股企业。老孙自然跟随曹操到了上海,还做技术总监,但却没签合同。很快,又两年过去了。期间,老孙鼓起勇气向曹操谈了股份的事,但曹操都以“公司现在事真多”或“你放心,我是想在明年公司上市时一起配股给你的------”等借口推脱。
四年过去了,老孙的个人重要性也逐渐淡化,以前公司有啥重要事情曹操都会和他商量,现在,曹操已很少找他了,再也没有兄弟般的感情了,甚至老孙明显感觉曹操在疏远他。终于,因一件小事两人吵了一架,曹操全然不顾一起艰苦创业之情,还讲了不少让老孙伤心和难堪的话。老孙只得走了。临走时,曹操还逼他
签禁业说明,否则不给他剩余工资、转社保-----等。老孙心灰意冷,只想块块离开,就草草签了“一年内不得到同类性质企业上班”的禁业说明。
老孙离开后将他的遭遇讲给他的几个同学听,同学都很气愤,又没办法(缺乏证据,都是口头许诺)。决定要报复这种人,搞跨他。于是几个同学空前的团结,成立了公司,半年就在原曹操公司产品基础上研发了更先进的产品投放市场,给曹操公司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损失。
曹操得知后,一方面后悔不已,另一方面找人收集了一些证据,以老孙违约、剽窃公司核心技术牟利、不正当竞争-----等罪名将老孙告上法庭。



请各位大虾从劳动法的角度发表讨论您的预测结果。em30em30em30

echokou 发表于 2005-11-15 13:44

一点浅见

怎么没回帖,的,先抛个烂砖头

如不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仅从《劳动法》角度来看,同业禁止,企业是需要向离职员工支付对价的,也就是说要给钱,如果协议上没有约定支付对价,只约定离职员工的义务,则显失公允,悟空应该不会有事。

edge 发表于 2005-12-16 10:20

1。禁业说明既然是在威逼下签定的自然不具备法律效力
2。竞争限制的补偿金没有约定和支付,竞争限制说明一样处于无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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