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规定是否违反劳动法?
公司新出台了<员工待岗管理规定>,待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员工自待岗之日起所有人事档案转到集团人力资源部,待岗期间人力资源部会安排其他岗位也允许待岗员工在集团各子公司自行寻找工作机会,待岗期间不发放工资,但福利享受正常员工待遇,如各类保险,但社保个人应交部分必须每月以现金形式交给公司,三个月内若没在集团内部找到工作或不接受公司的安排,作自动离职处理.不知道这个规定可不可行?想听听各位的意见 我们公司的规定也类似,不同的是要发少许生活费,保险部分也不用单独交,待岗期限为六个月。但是规定如此,并未如此操作。也想听听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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