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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瓜 发表于 2004-3-10 16:58

第三题~

阅读以下材料,指出正确的说法。

两年前,Tom大学毕业,被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招了进去,企业还为他支付了5000元的教育赞助费,并且让他享受了5万元的购房津贴。同时,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并且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Tom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开始的时候,Tom的工作积极性还比较高,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他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他想,如果有跳槽的好机会,哪怕赔偿损失也是值得的。当然,必须“骑马找马”,不让自己饿肚子!这时,报纸上正好刊登了外企H公司招人的消息,他就悄悄地去报了名。
几轮面试下来,H公司对Tom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offer,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offer 以后,Tom真是心花怒放!他立即打电话给H公司的人事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然后他辞去了国企工作,并爽快地赔偿了国企的经济损失。然而,他万万没想到,就在他准备前去H公司报到时,H公司意外地找到了更好的人选。很快,H公司又给他发了一封letter,宣布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Tom。由于双方尚未签定劳动合同,公司之前发出的offer无效,现在公司改变了主意,他也不必再来报到了。

a. H公司必须按照offer上的条件与Tom签订劳动合同。
b. H公司必须与Tom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必按照offer上的条件。
c. H公司不必与Tom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要赔偿损失。
d. H公司不必与Tom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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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guo78 发表于 2004-3-10 19:40

选C
因为TOM是受要约人,要约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在OFFER 所规定的要求去报到而且付出了经济代价,我认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通常情况下应聘同时应聘几家单位,同时会收到几家单位发出的通知,他们收到要约后往往因为种种原因不去报到。但这种公司反悔情况很少见的
前不久在沙龙案例分析里有一篇相关的文章,就是某公司本来要招聘20名大学生,结果发出OFFER 后,总部说因为新的项目取消了,所以这20名大学生不要了,但是没有造成多的损失,就算大学生起诉法院肯定也不会予以支持赔偿的,只可能不了了之。
不知道说得有没有道理。

QQ 发表于 2004-3-11 09:15

选1

田新芳 发表于 2004-3-11 11:31

选C
因TOM还未正式报到,所以劳动合同就不可能签。但有H公司发的OFFER为据,且给TOM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H公司应给TOM赔偿损失。

vivien 发表于 2004-3-12 12:45

我认为是:c. H公司不必与Tom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要赔偿损失。

H公司给TOM发出了OFFER,而且TOMM也给H公司的人事部经理有打电话确认,这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应,因此我认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要赔偿损失。

深蓝 发表于 2004-3-12 20:40

我也选C,按照合同法,口头协议也可成立

[ 本贴由 深蓝 于 2004-3-19 12:47 最后编辑 ]

笑侠 发表于 2004-3-17 10:48

我也倾向于选C

椰子 发表于 2004-3-17 11:30

D

稻草人 发表于 2004-3-17 13:50

D

D

行云流水 发表于 2004-3-17 14:06

a

我觉得应该是a
这个offer应该属于民事合同

[ 本贴由 sunlitplan 于 2004-3-17 14:07 最后编辑 ]

幸福的猪 发表于 2004-3-17 14:34

这样理解对不对

首先,H公司和TOM之间发生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要约和承诺:H公司给TOM发出的OFFER实际上是一种要约(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我们知道要约一经承诺便产生合同效力;那么TOM按照要约的约定到H公司报道实际是一种承诺行为。那么,H公司和TOM之间便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并且TOM因为H公司的违反这种关系使TOM本人受到经济损失(姑且不论他的意图是另一个违约),那么H公司要么继续履行OFFER,要么赔偿TOM因此的经济损失。如果要修改OFFER,则要征的TOM的同意。

不知道对不对。希望看到正确答案。

hrzixun 发表于 2004-3-17 15:47

关键看offer上有没有公司的人事章,如果有选C,如果没有,就选D。

suny 发表于 2004-3-17 16:26

选D,OFFER其实是H公司向TOM发出的一份要约,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有效条件、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和撤消及要约的失效都已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销要约,一旦撤销,要约失效。本题中H公司在TOM未到H公司报到就发了封LETTER,宣布原发出的无效,这符合要约的撤销条件而不必赔偿。

活雷锋 发表于 2004-3-17 23:48

D

amanda 发表于 2004-3-21 21:27

D, TOM可以要求H公司赔偿损失,但H公司没有义务一定要作赔偿

阿斌 发表于 2004-3-23 12:38

建议答案1

只有sunlitplan是对的。请注意,TOM已经表示按期报到。
参考文章
[url]http://www.laodongfa.com/article.asp?id=875[/url]

海纳百川 发表于 2004-3-23 14:07

我倾向于选1,同意阿斌意见

对酒当歌 发表于 2004-3-23 19:38

我认为

H公司对Tom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offer,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

从这一点来看,我认为H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这份offer本身可以看作是一份协议或者承诺,总之是一份双方认可的约定。如果一方违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就本题目而言, H公司或者按照offer上的条件与Tom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赔偿Tom的违约损失。

[ 本贴由 对酒当歌 于 2004-3-23 19:39 最后编辑 ]

深蓝 发表于 2004-3-24 17:16

问题

如果H公司必须履行承诺,那TOM去了也是试用期,而企业是可以在试用期解雇员工的,那TOM去了也不过是形式而已,马上就被扫地出门。

天地男儿 发表于 2004-3-26 13:13

A或者C

我觉得A 或者C ,不过偏向A 多一点

咸超 发表于 2004-5-16 00:32

1,"要约“的法律地位就不多讲了。深蓝说的是后话了

itiger 发表于 2004-6-28 12:33

选1

judy310 发表于 2008-3-12 17:25

选a,要约即代表了协议和承诺,类似双方一致认同的合同,公司的违约就代表着违反劳动法,所以必须和TOM签订劳动合同。

wanqi2001 发表于 2008-3-14 15:54

选c。
offer是具有法律效应的邀约。对于邀约人—单位而言,他的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如果提出解除合同,必须赔偿。

bomstic 发表于 2008-6-16 12:58

选C。
只要两条路,
H公司要么和TOM签定劳动合同,
H公司要么赔偿TOM的经济损失。
因为TOM为此付出了代价,
OFFER是有效约定。

andy01 发表于 2008-6-24 14:43

根据本案的描述,我个人的观点是选C,因为该公司已经和本案中的当事人形成了要约,并且有进行电话确认,虽然劳动关系还没有开始,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当事人已经为此付出了经济上的赔偿,所以是该公司的要约导致当事人出现经济损失,并且有书面的报到通知。

xieyanyan2004 发表于 2008-8-1 09:37

我认为应选C,这种赔偿应该适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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