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福第5题:培训协议的问题
凌云2003年10月应聘进入一家制造厂,与工厂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003年12月,该制造厂为了提高产品的生产质量,决定从日本引进一套新型加工设备,同时派员工去日本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凌云感到幸运的是,他被选中了。出国之前,制造厂与凌云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凌云在培训结束之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在服务期内,凌云与厂里解除劳动合同,须向企业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凌云实际服务时间每满一年可以递减培训费20%。
2004年2月,凌云完成培训回到厂里,负责新设备的运行。但是一家外企通过猎头公司找到凌云,表示原出高薪聘请他。尽管厂领导一再挽留,但是去意已决的凌云还是辞职了,并表示自己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厂领导见事情已无法挽回,就要凌云按《培训协议》赔偿厂里培训费。但是凌云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制造厂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凌云赔偿培训费。
1. 凌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赔偿培训费。
2. 凌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赔偿全部培训费。
3. 凌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赔偿部分培训费。
4. 凌云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问题 请注意:必须说明理由~不能只选择不做说明 选2 我也认为选2,劳动协议不是卖身契只要一方根据劳动法提出肯定可以解除,但是如果劳动法规定了违约金则必须赔偿经济损失。 选1。因在试用期,不必赔偿损失。
3. 凌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赔偿部分培训费。
《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凌云需要赔偿2
我也选2,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赔偿损失 22
2应该是可以接除合同,但是必须赔偿
凌云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是可以的,但是他受两个合同的约束: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培训协议“约定凌云在培训结束之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在服务期内,凌云与厂里解除劳动合同,须向企业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凌云实际服务时间每满一年可以递减培训费20%。”事实是他培训一结束就要跳槽,企业培训他,支付了培训费用,他没有为企业提供任何服务,根据培训协议,他应该赔偿全部费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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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
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
,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
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请假条已经给出答案了
建议答案1
很遗憾,很少人答对。参考文章
[url]http://www.laodongfa.com/article.asp?id=825[/url]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
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这两点不是冲突了么?
答蓝魔之泪
出资培训不同于出资招用。 我选了1,但我觉得选2的也有道理,希望能早日看到正确答案2
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不是一回事,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虽然凌云在试用期内!但是仍有服务期的约定!因此我认为选2 原来如此 我仍然认为应当是2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定的制定应当是基于平等的原则来制定的,如果答案是1的话,我觉得有违这项原则。而且正如楼上那位所说,合同期和服务期是两个概念,所以我认为答案应当是2。
期望看到正确答案
请教阿斌
关于用人单位出资招用,能不能讲一讲具体的概念,谢谢 我选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选1
大家可以参考这篇文章看看 我的选择2,试用期内员工可提出解约,但培训合同还有效力的。
跑题一下,建议版主对楼上几个光选数字不说明的打几下PPem01 [quote][i]猫猫[/i] 于 2004-9-30 03:51 PM 写道:
选1
大家可以参考这篇文章看看 [/quote]
不能下载em06狠想学习一下呢!
是用人单位太傻
这个答案从法律的角度讲肯定是1,可以从该案例看出,用人单位太不懂得保护自己拉~~~居然是不用赔偿的,看来以后不能选在试用期的员工去培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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