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换了新岗位,还要试用我吗?
七、 阅读以下材料,指出正确的说法。宋女士原在一家面料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员,三年前她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3年五月期满。四月份,公司人事部通知宋女士:“由于你工作表现出色,公司决定从下个月开始,提拔你担任会计工作。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
宋女士听后高兴地与新出纳员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时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想不到,她做出纳是一把好手,当上会计后工作上却连连出错,面料公司经理三番五次地提出批评。七月的一天,公司人事部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并将决定通知工会。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宋女士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
2. 宋女士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可以约定试用期。
3. 宋女士续订劳动合同,无论是否岗位发生变化,都不能约定试用期。
4. 宋女士续订劳动合同,只有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才能约定试用期。 我选3,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调岗后应对宋女士予以一定的专业培训机会,培训后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可以提前一个月接触劳动合同,调岗是不能约定合同试用期的 3,劳动法有明确规定,是哪条我记不得了 选3。
员工在公司内试用期只有一次。合同期内岗位变动或合同期满岗位变动,都只能视作转岗,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这在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都有规定。
另外,员工转岗应该经过培训,被证明合格后方能上岗。公司应该承担此义务。 选3
在同一公司转岗,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并且员工转岗,应进行培训后合格才能上岗的。
我选3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看来大家都是一致的认为噢.这一条的观点很明确.难得的完全统一啊. 选3,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将劳动合同的用工试用期与工作职务上的试用期混淆了。工作职务上的试用期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只能作为该员工是否能在新的岗位上继续任职的条件。建议答案:3
提醒:请非上海地区HR不要误会。参考文章:
[url]http://www.laodongfa.com/article.asp?id=844[/url]
3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公司续定合同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我选3,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支持amanda的观点,因为同一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有一次的试用期。 阿斌的强调是必要的,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这个没有争议,肯定是3 [quote][i]阿斌[/i] 于 2004-3-23 12:46 PM 写道:提醒:请非上海地区HR不要误会。
参考文章:
[url]http://www.laodongfa.com/article.asp?id=844[/url] [/quote]
非上海地区续订合同时,如果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还是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不是吧,上海例外啊,劳动法规定在合同期内只可以有一次试用期的。 肯定是3拉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关系的发生为基础,与岗位更换没有关系 我觉得应用有培训试用期,在些期间此人应该还在原工作岗位上。在培训试用期后适合新岗位要求的就上任,不适合的就回复原职。这样处理应该较为圆满。
有时是就算公司提供了再培训的机会,个人也未必能适合新的工作岗位。况且就宋女士的案例来说:最初的决策错误应该是公司,公司提拔人材不是应事先与个人沟通,再之提供培训,培训成绩满意后再做出调职处理的吗?这样做使宋女士本来在原职位上是个人才,到最落得个被辞退下场,对于公司来说不是一个损失吗。 我觉得宋女士这种情况有争议,就是续订合同。宋女士在原岗位的合同已经结束了,是否续订合同是由公司决定。提拔她做会计,已经是新一个合同期内的事了,在此还发生的岗位变动,而且新合同也是双方约定的。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宋女士从新应聘这个新的职位。就算产生试用期也是无可厚非的。只是公司的处理方法不够圆满而已。就如上我所说的。 员工转岗如果工作不能胜任可以再转岗。再培训,实在不行,则需提前1个月通知,同时需给予补偿金。 如果公司不同任何员工签订合同,这时如果转岗,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3......... 3.劳动法有规定.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选3
选3在同一公司转岗,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并且员工转岗,应进行培训后合格才能上岗的。 因为瓮觉得将他调到新的岗位比较合适,可以经过一定的培训就能胜任了,而且他也在公司试用了那么久了,所以不用试用也是合理的,也正符合了劳动法 这个其实在公司可以谈一下的 其实有个试用期是很好的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选3,续订合同不可再约定试用期。 没有争议,选择c选项 我选3
宋女士应该是调岗,
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至于宋女士不能胜任会计岗位,
是单位的失误,
既然当初确定提拔宋女士做会计,
那当然是经过公司认可的,
现在又觉得员工不适合,
那是公司判断有误,公司承担责任,
首先可以给宋女士培训,
解除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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