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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瓜 发表于 2004-3-21 13:46

十、五年内不得怀孕!

十、 阅读以下材料,指出正确的说法。
    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某公司负责人竟然向应聘者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要求,并言明如果应聘者不同意,公司将不予录用。一位女青年因为求职心切,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所谓的“不怀孕协议”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日常生活中,白纸黑字签下“不怀孕协议”可能还不常见,但是类似这样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协议就比较多了,其中包括:

1.约定以高薪或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
2.约定工伤责任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3.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在职工离职后每月发放一次。
      4.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费。

jennyguo78 发表于 2004-3-21 14:45

这种协议是不合法的,就算在签了不孕协议,员工在协议期内怀孕了,公司如果要解除劳动协议是违法的。可签可不签,签了单位也不会怎么样的。

深蓝 发表于 2004-3-21 17:37

除了3全无效

amanda 发表于 2004-3-21 22:16

124均无效
1、是劳动法和上海的相关法规规定的
2、工伤有工伤保险条例
3、加班费劳动法和上海的相关法规都有规定

amanda 发表于 2004-3-21 22:19

题目做完,em06em06

田新芳 发表于 2004-3-22 10:36

1、2、4全无效。

行云流水 发表于 2004-3-22 12:22

1 2 4 无效

椰子 发表于 2004-3-22 13:19

1 2 4 无效

suny 发表于 2004-3-22 13:30

我选3,晕,em06em06em06,题目明明是叫指出正确的说法,各位大侠都视而不见,都是指出了错误的说法。

深蓝 发表于 2004-3-22 17:25

是谁搞错了?em06em06em06em06

阿斌 发表于 2004-3-23 13:07

建议答案:124

参考文章

[url]http://www.btophr.com/column/view.asp?id=395[/url]

天地男儿 发表于 2004-3-26 14:03

3有效

1违反了违反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
4加班费应根据不同的加班时间给予高出工资不同比例发放。

angie 发表于 2004-3-30 13:20

只有3是有效的.如果哪个单位负责人制定出这样协议的话,那他简直是白痴,把自己往火坑里推.现代人自我保护意识都很强,只要一个电话,一份Email就可以把你举报上去!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强烈建议大家不要签定类似这样的不平等条约!!

小蓝猫 发表于 2004-3-31 18:07

3是正确的~~~~~~~~~~~~~~~~~~1、2、4、是错误的em30

咸超 发表于 2004-5-15 23:41

3正确

BESS 发表于 2004-10-9 23:24

十、五年内不得怀孕!

太夸张,不过第四点我见过

冬日的阳光 发表于 2005-2-2 16:03

答案

124

macoxu21 发表于 2005-2-24 08:55

希望该员工用法律保护自己

希望该员工用劳动法之关于劳动合同规定来处理,即使当时签了这个不平等的协议,在怀孕时也可以光明正大的据理力争,因为按照劳动法规定,此协议从开始就是无效的;而且还可以适用劳动法之关于事实劳动合同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xw0851 发表于 2005-2-28 12:24

正确是3。

冬日的阳光 发表于 2005-3-8 08:50

正确的是1、2、4,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可以双方协商约定付款期,是有效的。

reajon 发表于 2005-3-13 17:53

3是正确的
在法律上,你可以发现,协议和地方的规章制度如果与国家的根本大法发生冲突,可以判定问无效协议

ADAH 发表于 2005-3-22 18:49

adah

124不妥
那有没有其它方法达到企业想要的结果呢??

lemonyee 发表于 2005-8-17 11:15

感觉有些企业太变态了

跳舞兰 发表于 2005-10-16 10:11

选3

现在有很多企业都自以为是,变着法子签各种补充协议

mao123 发表于 2008-5-8 16:00

我觉得既然约定了 就要按照合同办事吧 在说面试的时候都是明文规定的

mary_li 发表于 2008-5-8 16:12

我也同意大家的意见,除了3其它全无效。

ytpuli 发表于 2008-5-9 14:54

现在的企业到底懂不懂法

seaboy 发表于 2008-5-9 15:06

都知道答案了,我就不再费口水了。

bomstic 发表于 2008-6-16 11:40

除了3  是正确的,其他都是违反劳动法的。
现在的人都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如果哪家单位私自约定违法的协议,
当然要马上拒绝。

leiniao18 发表于 2008-8-28 14:42

3正确的,4正不正确,个人感觉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工资结构中设置定额加班费在法院的判例中有支持的案例也有不支持的案例。所以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一个企业,采用6天工作制,周六那天算是加班,这个加班费,是可以做为工资结构中的一部分的(前提是除了周六加班外,其他时间的加班要另外核算与之前的加班费合并核算)。
如果一个企业,采用固定的加班费来核算其在一个月中延时加班的全部加班工资,不管其有没加班,他都能拿到这部分的加班费的这种情况就不被法院支持。
ps:提出了一个与大家都不同的观点,望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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