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十大疑点明晰之一(连载)
声明:本文在阿斌<劳动合同法十大疑点待明确>的基础上进行个人之分析和点评.仅供参考。T0LYS%O6vP"lH ius"I*JT/J4dCm
一、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后,规章制度最后由谁确定?pelq/k1t e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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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平等协商确定”该如何理解?是在经过民主程序后,用人单位有权单方确定,还是必须双方共同确定呢?AC8t&u _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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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理解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履行法定民主程序,履行过法定民主程序后,未达成一致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最后确定权。另一种理解是,既然是“平等协商确定”,就应该是经双方平等协商后共同确定,即制定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主导下的共决权”。
点评:应该做“先民主后集中”的解释。
理由1:从立法走向来看,从一审稿规定的“应当经过讨论通过”到三审稿的“经过讨论”表明立法确认对于用人单位最终确定权的尊重。
附: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对比表
一审稿: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