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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

某公司员工于2007年11月29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被开除(有处罚单),离厂后发现自己得了癌症,公司因人事疏忽没有及时将其做退工处理,导致社会保险一直延续缴纳到2月,现已停止缴纳。

现该员工要求企业承担相关责任:4次化疗费用约3万元,两年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等!



不知道企业应当怎样去处理和应对?

如果当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还有责任吗?

有何相关法规依据?
人事代理服务--Eric
MSN: eric_llq#hotmail.com电话:0512-65126085 网址:www.delve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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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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