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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5-2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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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为了以后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内部员工调动的方便,所有的子公司的员工都与集团公司统一签定劳动合同,把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派到集团下的子公司去工作,员工的工资及保险福利等都在各自的子公司支付。
合同签订主体与工资发放,人员管理分开,会造成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员工根本不需要告集团公司,而是直接告子公司就可以了.
其次,对于集团间内部工资社保的往来,你企业如果做帐,难道靠发票抵充增加成本吗?
不妨考虑出台一个内部人员岗位调整制度,对调换的办法,工作年限的认定,合同的变更等事项进行明确即可.
(备注: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工作地点在一个区的两个不同地点,两个地点相距10公里左右)针对以上情况,有以下几个问题请教各位:
1、所有的子公司的员工都与集团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把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派到集团下的子公司去工作,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关系?(集团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2、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到底是与谁有劳动关系?如果子公司员工以后发生劳动争议,要告谁呢?
希望各位朋友指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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