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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从2008年5月22号起一天一问开始拉!

本主题由 永强谈法 于 2008-6-28 20:44 限时置顶
2008“卓越领导者的3大财务风格”国际大师研习会(中国站)
但是法定节假日是不能调休的.必须支付加班费
发送中秋贺卡
我想请问一下,每周六天制工作,当然周六上班是无加班申请的.只是在工资里会分割出一部分算做是加班费.(很多公司都这么做)这样是否合法.
愿我有歌可长留此间,赞美那天赐的恩宠,
使我在人间会相信奇迹,暮色里仍有五彩的长虹
关注校招,仅在HR沙龙校招论坛
辽宁铁岭公司现在录用了在原单位交社保的人,在原单位书面表示同意他在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况下,按铁岭社保部门要求,辽宁铁岭公司还得为此人交社会统筹部分公司应承担的社保,但员工本人却享受不到。' S6 }; b9 ^; [8 R

2 x3 ~- T0 ^; _8 s2 L) U请问为避免无谓的成本付出,我们可以安排这名人员与上海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他在辽宁铁岭公司服务吗?
' u0 K6 O/ S: ?, s8 V+ \如何我们可以安排这名人员与上海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有何风险和注意事项?1 I  |/ i0 {- ~6 \5 N6 z4 s

2 z2 b- m! b9 K, g谢谢。+ W4 p4 g# `6 {  l& c: ]  i
1 @0 A. Y9 U; b, V. p; ^) j
[ 本帖最后由 神仙姐姐的眼泪 于 2008-7-9 17:19 编辑 ]

合同到期公司不与员工续签,是否要支付补偿金?

现在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员工自己申请离职是不用支付赔偿金,但如果公司单方提出的,员工又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条件,公司需要按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我现在搞不明白的是员工合同到期,公司不想续签而又找不到合适的理由,是否要支付赔偿金?

员工离职需要一个月的通知期,但公司不批怎么办?

请教各位,如果作为员工按劳动法的规定只要提前30天告知单位就可以离职,即使单位不批到了时间也可以走,但作为员工如果真遇到提前30通知到了公司,但公司不批,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到了我已经提前30天通知到了公司?同时作为公司方,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离职,是否可以扣工资以作为他的代通知期?
发送中秋贺卡
请教:有一朋友今年5月份被单位以上年度年终考核排名该部门最后一名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且今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朋友已申请劳动仲裁,在提供证据方面或者其他方面有哪些需注意的吗?谢了
引用:
原帖由 雪候鸟 于 2008-7-4 15:36 发表 , V, a5 G: g( U
我想请问一下,每周六天制工作,当然周六上班是无加班申请的.只是在工资里会分割出一部分算做是加班费.(很多公司都这么做)这样是否合法.
0 U3 o0 p7 ]% z
+ e# C- r3 ?8 C0 j+ x9 j9 }9 V+ r. ]
这种做法完全是违法的,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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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周我做了什么?我学到了什么?(贴贴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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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蓬篙人 于 2008-7-10 21:35 发表
3 H9 N0 `2 a* s8 \; U2 R/ O现在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员工自己申请离职是不用支付赔偿金,但如果公司单方提出的,员工又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条件,公司需要按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我现在搞不明白的是员工合同到期,公司不想续签而又 ...
8 S# V' u9 m* M  I' f
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提高续签要求必须支付,不提高续签要求,员工不续签不需支付;合同到期单位找不出理由(即使找出了理由)不续签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但是另一种办法提供了解决途径,岗位工作内容的增减是可以做到的,再辅助考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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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蓬篙人 于 2008-7-10 22:16 发表
1 V. b9 U7 v+ z请教各位,如果作为员工按劳动法的规定只要提前30天告知单位就可以离职,即使单位不批到了时间也可以走,但作为员工如果真遇到提前30通知到了公司,但公司不批,有什么办法可以证明到了我已经提前30天通知到了 ...
: V: K- c( Q4 Q8 J& [6 x
怎样证明提前30天?
( s0 W/ t, y" f  为了保险起见,在提交辞职报告时,可以请旁人或同事作证,或者你通过第三方帮你送达,如私人律师,快件公司,邮局等。' ^+ }% b2 S/ h& O% t, [
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离职,是否可以扣工资以作为他的代通知期?3 F8 I/ n2 ?6 L" N( Z7 K) O
  此种情况单位没有任何理由克扣员工工资,提前30天是员工所尽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单位允许,你完全可以离职,30天是一个最后期限,30天之内,只要双方没有任何异议,仍可离职,至于工资结算,按正常提供劳动的工作获得报酬。6 I8 _, t) M8 l# m6 t6 e
1 O) a% z0 V$ w* t3 o
[ 本帖最后由 limin0110 于 2008-7-10 23: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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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hsep 于 2008-7-10 22:35 发表 6 `+ n+ a' u; L/ P4 h
请教:有一朋友今年5月份被单位以上年度年终考核排名该部门最后一名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且今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朋友已申请劳动仲裁,在提供证据方面或者其他方面有哪些需注意的吗?谢了
1 L7 i0 @6 T# b2 K( [
针对你朋友这种情况:
' y# [2 `3 M! H' t; {; s  考核只是单位的一种手段,解除劳动合同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点毫无疑问。3 L# S$ ?( c- ?, H
在提供证据方面么有特别注意和需要说明的,但是可以跟据自身平常的工作来佐证单位的考核不符合正常,没有体现“三公”原则," t6 _/ z) w; o/ B
同事在提交申请书时着重强调这一点,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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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号
+ E- r0 l& Y' b& q4 I! o* }
3 J/ ^/ H+ B. j; `* {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代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吗?
' O/ S* O; ]$ Y/ L $ w3 h" R( W) l$ {2 b
张先生目前失业在家,一直在找有关维修电工的岗位,但应聘的时候发现,大多数单位的招聘广告都要求应聘者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这下把张先生难住了,因为他只有一张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类别)。张先生想知道,这张证书有用吗,可以代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吗?
  [/ J& {5 N0 p! `# Q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用人单位从事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职业(工种)的所有人员,应当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之一)。其中,热力司炉工、起重工、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可以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r' D5 ~! K8 M  u; R- B5 Z4 H/ N  由此可见,虽然张先生没有维修电工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他持有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上海市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类别),也是可以上岗的。
6月26号
3 ]/ j4 x# r" P. H
$ s$ E4 N1 n7 o+ `0 D2 g在外省市生育的本市妇女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p" R$ C% K1 V$ w, W& w, A, B
, ?* }) Z) j0 @ # p$ B! y/ r& i( U6 ~3 d& C2 o; {3 T
本市户籍人员张小姐结婚三年后于今年1月喜得贵子。因其婆家在外地,为方便照顾,张小姐待产前就已被接至公婆家,后在附近的妇婴保健医院顺利生子。张小姐在沪时曾听说上海户籍的妇女在外省市生育的,也可申领生育保险,那么办理申领手续具体需携带哪些材料呢?
0 T( |7 }$ v* T' s+ }  \. c  在外省市生育的本市妇女,若符合生育保险申领条件的,需携带以下材料办理申领手续:  J& {; ?$ ]' ?" U' z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Y2 }+ Z( e( y! e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0 V5 C* A# j' a" M" Q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 P0 L7 y+ w7 Q2 U& ]1 W
  4、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 z; `. W! _: U" X$ D  5、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 h2 T; r3 h7 U! g  A  若张女士符合生育保险申领条件,可携带上述材料至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月27号, _; T( M3 _$ M1 l% g" f
4 J+ r* j3 [7 i. ^+ `9 s
外国人可否同时在两家单位就业?
% l2 |! i2 X+ p/ N' c* ]4 p4 I* ^* U6 I! y7 k+ T( k

2 b* \, u2 U$ ~( C! e: _ 杰克是名美国人,今年30岁,工商管理硕士毕业,受美国总公司派遣,分别在驻沪房产公司和网络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和项目主管,上述两家公司属美国同一投资方管理。那么,他的这种兼职行为是否符合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相关规定?
, X4 J: Z# O! k! Y0 O# _9 m9 O4 }. k% H3 N0 P2 Q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外国人只能在其《外国人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属境外投资资方派遣,在同一投资方举办的几家企业中兼职的除外,但应由其中一家企业出面办理就业手续。9 N( k* C# Q) n. |! n, C9 g
0 l* C2 y: n5 k. v; n' _3 ^" \* i
  若杰克受美国总公司派遣,在同一投资方管理下的两家驻沪企业工作,则应按照上述规定,由其中一家单位出面为他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0 g2 E; G4 N7 U* Y: V  杰克是名美国人,今年30岁,工商管理硕士毕业,受美国总公司派遣,分别在驻沪房产公司和网络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和项目主管,上述两家公司属美国同一投资方管理。那么,他的这种兼职行为是否符合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外国人只能在其《外国人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属境外投资资方派遣,在同一投资方举办的几家企业中兼职的除外,但应由其中一家企业出面办理就业手续。   若杰克受美国总公司派遣,在同一投资方管理下的两家驻沪企业工作,则应按照上述规定,由其中一家单位出面为他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如何支付病假工资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4 q6 d" Q9 [, y6 V, H$ V: h2 Y2 o4 P  x; ?  b+ w8 z1 C! t9 M. W9 k3 A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直)各单位:
) D$ f! S; E# X$ S$ ?; r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H+ z$ w2 o% j; [- E% m7 _
     一、关于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问题。; Y0 H1 h, P, O7 L$ H% P
     1、因组织委派的,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确立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9 C: b5 ~& l, G! Y" E     2、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原单位的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 K& c; i5 k$ F; d/ W2 z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
! _; Q$ @+ A$ P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Z4 ]- Q1 r; P+ ^
     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7 M8 Z; \. ?$ H; c$ _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生活补贴计发问题。0 u3 z/ C3 n* j) p; Y; ?/ m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 B4 E: x4 E. m! z, _8 r
     三、关于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的审批问题
: [2 S/ I5 G$ }& j- m  n     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批准。/ G3 i& E; v6 W( `8 u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仍按国务院第87号令、省人民ZF第48号令执行。
$ x3 y' Q. u- s% w* j     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以及有关的待遇仍按国务院第41号令、省人民ZF第10号令执行。
7 ~3 n" u! ?6 K, Z. L7 K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时正在医疗期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执行的医疗期应与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连续计算。# K( i; k7 n/ o5 |& @0 E

% G2 P: @0 P& Y' f( \% G  C    " X! p7 {1 `" @, B& M- s3 c9 M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
4 }# O  v9 D" P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布)$ g; a4 Z: g# T4 C1 I
3 \, s; T3 q/ g: o$ p* ]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 R- [# \- ?; p# I! s& G5 l5 n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h$ v  K3 p: |# k/ ^5 T) X- x  w1 ?8 @! ?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7 K" g# X$ [  c1 `6 P" t  a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3 W1 B0 m) F' C7 Z9 Y; C0 O& Z0 p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_; m' q' S. N* U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X- Z8 `- q9 B  V, J$ u  k1 X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 @7 K; ^2 A% ^' u- ?8 `9 K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4 K$ e: t2 O2 f/ X. X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f  C# s/ N) K) N# i; W6 G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 d8 S( g' D1 G, t3 R7 J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80sQueen      一个人    两个人
6月28日
- c2 s* e3 L, `
+ _+ E3 y+ v/ b% b5 N) O已超实效的工伤申请是否还受理?
& c' `. C" A, j# \5 e- q& {" e. k8 f) a

  办理工伤申请的伤者根据自己的情况,到医院作出病情鉴定后,直接到劳动监察处申报,有关部门将按照伤者的情况,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然后到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按照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规定,公民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法律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我国工伤认定时效也规定为一年。提出工伤认定的时效超过了规定的管理时效,所以无论劳动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将不予受理。但是,如当事人自事故发生至超出时效期的时间段内,无间断的进行其权利的主张,相关的证据、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是劳动者主动故意或过失大意错过申请时效。

  为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伤亡职工认定未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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