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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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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 |1 z  c' I$ i" w# F7 A; x
  
7 R- Q- c" v1 D/ s8 O' i/ M+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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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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