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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聊天聊出的一个案例(欢迎提供解决您的方案)

本主题由 ythtme 于 2008-8-19 17:34 解除置顶
我部门前不久也发生了类似(前半段的)事件。某主管提出辞职,原因是有公司挖她,价码是目前的150%。而我们对该主管各方面潜质都比较认可,不希望她离开,但也不可能立即为她调薪。

副总监为留住她,私下承诺在她的年终奖中补足那50%。可能沟通时隔墙有耳,让另几位主管知道了这个承诺,非常不满;而事实上这个承诺由于不合规范,即使勉强兑现,也是授人以柄;但如果真的只是空头支票,则可想而知受承诺的那名主管对公司、对我们这些HRD们会是怎样的看法,一定也会如楼主的案例中那名员工一样。

此事最终提交我来处理。头痛医头大致是于事无补的,于是我结合部门今年的工作计划,做了一系列看起来与该事件没有联系的事(与高管们的沟通、与团队成员的讨论等等过程一律省略):
1.确定职级晋升序列,取代公司原本的职务晋升序列;
2.确定子公司组织架构,对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的需求进行梳理;
3.晋升机制与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相结合;
4.选择了另一名主管,与该主管一起,作为重点培养对象;
5.明确告诉这二位主管,今年薪资不会调整,更不会在年终奖里补贴,但是如果她们达到一定的要求,可以在明年年初晋升,晋升后的薪资也将达到目前的150%甚至更高。可以选择晋升集团公司人资主任(事实上职务和管理权限没有变,只是职级变了,相应的职责范围有所变化),也可以选择调任二级子公司人资经理(职级同集团公司人资主任),在我的引导下,一人选了前者,一人选了后者(我告诉她们,根据我对她们能力、潜质、个性等的了解,前者适合做深,后者适合做广)。
6.分别为二人设计了晋升要求:知识、技能、完成哪些工作,并约定考核方式和标准。
7.签订书面协议(员工职涯规划标准版本),并按协议规定进行各期辅导、培训、回顾工作。
8.未被选中的主管,部分工作划给了被选中的主管。

目前进展:作为培养对象的二名主管,不仅不再嫌目前薪资低,还很高兴地挑起了原先不属于她们的工作,而且帮她们的经理担了更多担子;未作为今年重点培养对象的主管,虽然薪资没升,但工作少了、压力减轻,经过沟通也表示接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实案实说--上海
我认为还可采取轮岗或增加工作内容等方式,进行调整高薪高能嘛,而且还可以让员工对新的工作内容增加激情,激发潜能

回复 31#楼 月冷霜清 的帖子

思路非常好!解决方案也很不错!值得借鉴。
可惜在很多企业一个萝卜一个坑,没有发展空间解决此类问题谈何容易呢?
不为了钱又不为了位置,这种活雷锋应该不多了。
宁静致远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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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如果来过 于 2008-6-29 15:53 发表
思路非常好!解决方案也很不错!值得借鉴。
可惜在很多企业一个萝卜一个坑,没有发展空间解决此类问题谈何容易呢?
不为了钱又不为了位置,这种活雷锋应该不多了。
“一个萝卜一个坑”的情况确实普遍存在,所以我才首先以职级晋升序列取代职务晋升序列,这样,即使没有子公司需要在今年底设人力资源部经理,我也可以给予那二名主管晋升机会。虽然职级晋升不会扩大管理幅度,但可以加大工作难度。比如其中一名主管是做绩效的,以前只涉及执行环节——沟通、收集数据、核算奖金等等,现在我要求她参与培训、指引各部门设计绩效指标,将来还要求她参与绩效体系建立和完善。这样她的经理会轻松很多,就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为我分忧,也有了晋升机会。皆大欢喜。
这种解决方式相对来说可以适用于各类规模和性质的企业,但也要考虑企业文化和HR的影响力。抛砖引玉。

[ 本帖最后由 月冷霜清 于 2008-6-30 11:32 编辑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实案实说--上海
赞同楼主的处理手法。此案例也能让我们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好好思考一番——我们的工作方式与态度、处理事件的手法。
个人觉得:
  1、 不要让普通员工享受人才的待遇,但是千万不能让人才埋没在普通员工中。
2、用人上讲究平衡,但是不要把人才给平衡掉了
3、所谓不破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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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各公司可能 都会遇到的问题。首先根据公司薪酬制度来确定,该名员工现有工资是否在其职级最高点。第二,该员工工作能力或业绩如何,是否在部门内位居前三,现有薪金是否与其业绩相符。第三,综合该员工所在部门现有人员薪金状况,其薪金与业绩各处于什么样的水平。第四,前三项了解之后,与该员工面对面的深入沟通,有数据说话,了解其真想法。第五,反馈给用人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并拿出面谈后的解决方案。第六,确定方案与该员工再次谈判。
年底发红包吧,模糊处理。
非常同意上面的意见
我说明我们的薪酬制度做的还有缺陷,做制度的时候要考虑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所以要留一些后路。比如经老板核准后可以增加工资等条件,这样HR就好处理多了。在征求老板同意后给这位员工加工资,或者不加都好说。
前提是不能因为一棵树而失去整片森林,
因某个人改变制度是一件冒险的事情,
若态度恶劣没有协商余地,让其离开是明智的决定。
楼主的案例提高该员工能力不错,倘若态度不好,谈来谈去还是不改观,就让其离开吧!
另,对该员工的工作要求(目标)是否偏低
赞成,我要是有个这样的老大就好了.
我們公司就是這樣做的,不簽就立即通知離廠,否則依新勞動法,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就沒有簽定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資的
我个人觉得,如果公司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证明公司的薪酬制度的确存在不当之处,应当反醒。不宜再拖泥带水了,否则很容易造成人才的流失。
大家作HR的,在正规的厂才有发挥余地啊,在小厂,都是老板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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