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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个案分析] 调查取证 不能全推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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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分析] 调查取证 不能全推给法院

案例:王某与妻子李某于20047月结婚。春节过后,王某只身外出经营生意,很少回家。20069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妻子离婚。李某在答辩时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认为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王某有婚外情,要求男方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其2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分割王某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同时,李某申请法院调查丈夫与某女有婚外情和银行存款的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调查王某的婚外情证据,不属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王某在银行的存款,因李某未提供其存款的金融机构名称、帐号等证据线索而无法调查,故决定对其申请调查不予准许。


点评: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明确的限制。首先,把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限制为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二是与诉讼实体内容无关的诉讼程序事项。其次,《规定》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时,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哪些是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呢?具体包括三种情形:1、国家档案,如土地管理档案;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如他人在银行的存款、他人的住院记录等;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的证据(这种情形须提供“确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的证据)。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当事人不得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使申请了,法院也不予批准。本案中,王某申请调查丈夫有婚外情的证据,显然不属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所以未获法院批准。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还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二是要提供具体明确的证据线索。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行为,只不过是当事人举证行为的延伸。当事人有能力也有必要提供证据线索,法院不可能对无任何证据线索的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本案中,王某申请调查丈夫银行存款的证据,就是因为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线索而未被准许。三是注意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是否批准,则由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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