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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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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9 R8 T# e+ G0 f3 B
例:一员工2005年1月入厂,本人自愿不交纳社会保险,现提出让企业补缴自入厂以来的社会保险。那企业是否必须帮其补缴自入厂以来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或只需补缴一部分即08年以后的?
% ], J. m/ y# \* c# _" p- i“当事人知道”是否可以理解为他什么时候准备投诉了什么时候知道或刚知道?即以他自己所说的知道时间为准?
5 n0 [6 \- S. H, `& L而“应当知道”是否可以理解为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或生效的日期?
在人之上要视别人为人,在人之下要视自己为人!责人之心责己,恕己之心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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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从他自愿不愿意缴纳之日就可以认定为知道之日。因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所有的后果他应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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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没有关注过。最近,公司有了纠纷案例,2006年入职的保安,签署一份免费吃住,但不再支付周末加班费的协议书,但今年的六月份他们去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仲裁也受理了。结果经过协商还是做了一些赔偿。如果说知道那他们在签署时就应该知道,我觉得关于这一点,劳动部门还是倾向劳动者。
交纳社保是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协商,单位以劳动者自愿不缴纳抗辩,是不会得到仲裁支持的。
劳动法律师  hr之友
13564250048  张律师(上海)
支持张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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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社保是强制性的法规没错,但完全落实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的单位为了减少成本就会抱着侥幸心理,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员工投诉就像一个不定时的炸弹一样随时有可能爆炸。我现在想知道关于仲裁时效是如何来判定?请大家多多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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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往往就从“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算“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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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社保的问题是不存在除诉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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