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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职工隐瞒病情,试用期内可以解聘吗?

本主题由 冬瓜 于 2008-10-22 21:15 移动
人力成本优化与经济性裁员实操培训 上海 12月5日

第二题:职工隐瞒病情,试用期内可以解聘吗?

二、        职工隐瞒病情,试用期内可以解聘吗?

案情回放:小林因摔下楼梯受伤而摘除了右肾。几年后,恢复了健康的小林参加了某银行的招聘。在填写招聘体检表时,小林在“腹腔脏器”栏写了“正常”,“审查意见”栏为“健康”。其后,小林被正式录取。一个月以后,银行得到反映后派员带小林到医院做B超检查。结果证实:小林“右肾摘除,左肾正常”,遂以小林“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有关要求”为由,解除小林劳动合同。
小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小林未向银行如实告知健康情况,银行了解真实情况后,根据内部规章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小林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消银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单位可以因为员工隐瞒病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吗?

回答这些问题,请注意需要指出法规出处,以及你所知道的与本案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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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指明要求员工身体健康的话,那么在小林提交体检证明时,公司应该核实其体检是否属实,如果当时认可了,说明小林是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的。虽然后来发现小林有隐瞒的情况,但是公司不能将此作为基准来开除小林。
[font=仿宋][color=Navy][b]互动社区 精彩共享 论坛管理团队---无锡斑竹[/b][/color] [/font]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偶不太懂,只是说说偶的观点:
1。银行是非常需要诚实的行业(当然其他行业也需要),但是小林却是缺乏诚实的,而这点恰恰是银行(用人单位最看重的)。
2。当然小林的身体,并不会影响他的正常工作。
如果从1的角度,银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2的角度,则理由就牵强了。
平淡生活--粉黛不施,衣裙无华,只凭眉目动人,尽得山水之韵……
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我认为员工没有错,体检动作是医院执行的,报告也是医院出的,当事人没有伪造报告即不构成欺骗。
我认为器官被切除,只要是健康的,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如果追究责任,只能追究医院体检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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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解除合同,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这一条,如果该员工确实因隐瞒病情而影响其在银行的正常工作,银行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应该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只要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条件中有写明“诚实”为必须条件,而且证明改员有不诚实的表现(本案中该员的确有蓄意隐瞒之嫌疑),所以可以以这一点和他解除劳动关系
在这里真好
我認為銀行有權在未滿試用期的情況下減除與小林的合同。
1.因為小林不誠實,未提供真實的資料。
2.勞動合同也有規定,未滿試用期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公司是可以無條件解雇的。

我們公司雖然沒有這樣的情況,但是我們在《招工登記表》上有明文告知應聘者“本人慎重聲明以上所填各項資料均屬實,如有虛報,愿受免職處分。”
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Sorry,第二點打錯了,應該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即試用不合格之員工,公司解雇是可以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
人力成本优化与经济性裁员实操培训 上海 12月5日
我认为
如果银行明文规定健康要求,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是以诚实为理由,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据我所知,摘除肾好像不怎么影响功能。
颠覆和重塑,踟蹰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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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至少理由不够充分。
劳动法中规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中并没有这一条。如果以不诚实所以不能胜任该项工作似乎理由也不够充分。医院出具的报告说他“右肾摘除,左肾正常”,说明他肾功能还是正常的,那就不能说明他隐瞒病情,况且审查意见上也注明了“健康”,并且已经录用了他,说明单位已经默认了他的身体状况,在以这个理由来开出他似乎不太合理。
知道什么鸟最伤心吗? 我告诉你,是断了翅膀的鸟!
我认为不可以解除合同,公司首先没有在录用条件中明确健康要求,到底什么程度的健康状况是符合条件的,什么程度的是不符合条件的。其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银行仅以不诚实为由要解除合同,这样的理由不够充分。第三,如果认为诚实是银行职员一项重要的素质,而小林的不诚实会成为今后的一种隐患,我认为银行完全可以规范自己的制度,把漏洞预先堵住,加强监管。为什么如今很多犯罪无法界定,就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不健全。最后,银行应该引以为戒,把招聘工作做细,把要求提在前面,不要等人都招进来了,才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最终损害到员工的权益。
完全可以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
原因1、小林以期诈的手段获取了这份工作,无论是否在试用期,一经查实以欺骗的方式隐瞒了病情,而获得此份劳动协议,都是无效的。
同意楼上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例的主人翁未按实际情况填写招聘表,就存在一个“欺诈”的行为!故我认为应该可以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同理:单位可以因为员工隐瞒病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 本贴由 玻璃心 于 2004-9-27 10:20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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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优化与经济性裁员实操培训 上海 12月5日
我认为应该考虑一下几点:
一、公司公布的招聘信息上面对健康是否有要求?
二、公司招聘信息和规章制度、表格上面是否有关于诚信的要求。
三、健康的定义。他的肾功能目前是正常的,虽然左肾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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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
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类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我认为企业在试工期内可以与小林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指出不符合哪一条并具体说明情况,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应说明该企业的录用条件是什么,小林不符合哪条规定,如果违反劳动纪律则应说明具体违反哪个制度的哪一条。现企业以“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有关要求”为由,就应该提供”有关要求“的具体内容,如不能提供,我觉得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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