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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职工隐瞒病情,试用期内可以解聘吗?

本主题由 冬瓜 于 2008-10-22 21:15 移动
人力成本优化与经济性裁员实操培训 上海 12月5日
可以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公司发现小林有隐瞒病史的情况,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小林。

[ 本贴由 夏芸 于 2004-10-7 14:14 最后编辑 ]

同意lisaminmin的观点

在入职的时候让员工填写声明,内容为
“本人慎重聲明以上所填各項資料均屬實,如有虛報,愿受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之處分。”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就看银行当时招聘时的录用条件内是否有写明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或者更细。或者看此人的这种情况是否可被认为是健康的。我曾看过某人保留过公司的招聘要求与自己平时的工作记录,当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他能拿出许多实质性的资料以证明自己是满足公司录用条件的。
[fly]不要签名,呵呵[/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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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与小林解除合同

1、银行在招聘这个岗位时,是否对其健康有明确要求,并且健康是否其录用的条件
2、小林“右肾摘除,左肾正常”,是否代表其就不健康了,据我所知,一个肾又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怎么就可以所他不健康,起码在这一点上我并不认为小林欺骗了银行。
3、银行的体检只说明了“右肾摘除,左肾正常”这样一种现象,也并没有作出小林的判断是不健康的,结论是银行单方面的给出,银行表明不符合有关要求,此"有关要求"是什么要求,在招聘时是否作出如此说明.
因此以此作为解除试用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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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在“腹腔脏器”栏写了“正常”,“审查意见”栏为“健康”。
搞不懂了,这些栏目都比较专业了,如果说"腹腔脏器"栏让小林自己写也就算了,毕竟大多数人是比较健康的,那后面的"审查意见"也是小林写啊?那还审查个什么来劲啊?国有企业就是喜欢搞形式主义!
如果银行在员工入职前给员工做过体检,应该不会查不出小林的情况.

小林虽然被摘除一个肾,但是只要不影响工作,就不应以此为理由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即使他还在试用期.
不过题目似乎有点欠妥,正常人摘除右肾后,一定对人的健康还是有影响的.题外话~
百合已死,有事烧纸
按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对于本案,建议先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否有效.
而本案的小林虽然摘了一个肾,但其功能是正常的,所以其"内脏功能"也是正常的,也是健康的,所以其所填资料也是真实的.所以我觉得此合同是有效劳动合同.
因此银行必须证明其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才可以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就不能解除.

[ 本贴由 五丫 于 2004-10-14 23:16 最后编辑 ]

根据实际情况定,就本案例不可解聘

引用:
五丫 于 2004-10-14 23:11 写道:
按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对于本案,建议先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否有效.
而本案的小林虽然摘了一个肾,但其功能是正常的,所以其"内脏 ...
同意楼上的观点。以后银行要在招聘体检表上对各栏目进行注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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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解除合同,员工在签定合同时有欺诈行为,不管企业或者医院有什么过失,个人应该向企业提供真实的个人情况
人力成本优化与经济性裁员实操培训 上海 12月5日
我认同“任性的鱼”的说法:银行是非常需要诚实的行业(当然其他行业也需要),但是小林却是缺乏诚实的,而这点恰恰是银行(用人单位最看重的)。

在填写招聘体检表时,小林在“腹腔脏器”栏写了“正常”,“审查意见”栏为“健康”。很明显,小林是有意回避这个问题,右肾摘除属于严重身体缺陷,应该说明,企业有知情权。
比如说吧!企业雇用了小林,以后会要为小林办保险及组织一些活动不。保险中不就有这一项吗?要是还弄一个拓展训练,小林能顶得住吗?
这种不诚信,隐瞒事实的行为,对以后的工作肯定是有影响的。
在试用期间,公司是有权解雇小林的。

[ 本贴由 赛妮雅 于 2004-10-21 16:28 最后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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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五丫的"而本案的小林虽然摘了一个肾,但其功能是正常的,所以其"内脏功能"也是正常的,也是健康的,所以其所填资料也是真实的".小林不存在欺诈.
在试用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理由不应以“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有关要求”为由.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从案例知道,小林在招工时故意隐瞒了自己内脏不全的事实(既然摘除了一肾,脏器就不能算是正常,就算还有一肾功能正常,但也算是曾有严重病史,不能隐瞒)。

小林的试用期间合同是否能解除,关键是看用人单位在签订试用期合同时有没有约定一条:员工在填写个人资料时应以诚信的态度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否则将会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守株待兔的第四天,我凝视远方,开始欣赏云朵的变幻
守株待兔的第十天,我学会分辨小鸟的叫声,嗅闻不同花草的香气
守株待兔的第十七天,我可以从微风中感受到蝴蝶的心情 
守株待兔的第二十天,一群小兔子对我微笑,送我一朵紫色的小花,我们闲聊了许久,并互道晚安~~
我认为不能
首先,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那么单位应该拿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可以是单位制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原则等,且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告知录用人。
如果银行不能拿出小林因为单肾脏缺失而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明,则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
其二:小林有意隐瞒,违反职业道德,合同期满后可不再续约。

可以。

《劳动法》规定企业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况是: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此条款在此案例中明显有争议。

但,题目是“职工隐瞒病情,试用期内可以解聘吗?”,则是用了违纪解除的条款。

一般情况下,公司有〈规章制度〉规定了员工隐瞒个人情况为严重违纪,并有证明该员工接受职前培训“应当”知晓此条款的情况下,可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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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本案例中
1. 银行的举证很重要,而且要看招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如果能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因为摘除某器官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则银行的处理是正确的。

2. 大家都在谈论此员工不不诚实的问题。那么就要看卫生部条例上的关于“健康”的准确定义了。待我查了相关的资料再来……



回到争议焦点:单位可以因为员工隐瞒病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吗?

单位在招聘时,应该都有身体健康这项要求。除非特殊行业,比如按摩呀,,,

作为求职者首先得有健康的身体做工作的本钱,如果存在隐瞒则不符合单位正常的招聘录用程序,在试用期内可以作出解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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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告知好像不行,应该是由受聘者自己填写,表示对所写内容负责且大多数被聘者也会接受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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