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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职工隐瞒病情,试用期内可以解聘吗?

本主题由 冬瓜 于 2008-10-22 21:15 移动
人力成本优化与经济性裁员实操培训 上海 12月5日
单位的作法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

就说试用期中不能胜任工作,个人来说,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自古心高命运偏 不思进取任偷闲 尘间俗事皆看破 富贵浮华浩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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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雇!

可以。

《劳动法》规定企业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况是: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此条款在此案例中明显有争议。

但,题目是“职工隐瞒病情,试用期内可以解聘吗?”,则是用了违纪解除的条款。

一般情况下,公司有〈规章制度〉规定了员工隐瞒个人情况为严重违纪,并有证明该员工接受职前培训“应当”知晓此条款的情况下,可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结识更多的朋友,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同意lisaminmin的说法

现在,通过关系在体检表上填写健康的字样很容易,虽然形式合格了,但是实质上是不合格的,反映出该员工不诚实,品格是有问题的;但是有一点疑问,该疾病是不是应该隔绝或者工作所禁止的。从员工忠诚度上讲,我个人会选择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
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我觉得除非银行可以拿出该员工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充分证明,否则,即使在试用期也不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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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涉及具体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就案例讨论而言,个人认为:单位应当以受欺诈为由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而不是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或许是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另一条思路。
单位可以因为员工隐瞒病情而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不管在不在试用期内。但本案中,所用的理由不当,致使输了官司。

本案完全可以用“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但单位却是按“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有关要求”来处理,除了处理依据不足外(不能提供依据说明缺半个肾就不符合要求),还因为这种做法可能会被人认为是歧视。

所以本案里单位输了是正常的。
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引用:
原帖由 pinqiao 于 2006-8-18 11:37 发表
单位可以因为员工隐瞒病情而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不管在不在试用期内。但本案中,所用的理由不当,致使输了官司。

本案完全可以用“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但单位却是按“存在严重身体缺 ...
银行不能以"小林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有关要求"为由,解除小林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即使银行明文规定
1)右肾摘除者不得录取
2)應聘者“本人慎重聲明以上所填各項資料均屬實,如有虛報,愿受免職處分”

银行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上述条款是无效条款,“右肾摘除者不得录取”条款,涉嫌歧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歧视性条款的“不诚实”,不属于欺诈。

在某网站看到一个案例,一位怀孕应聘者应聘。用人单位的招聘表中有是否怀孕一项,应聘者填写“否”。试用期中,招聘单位发现其已怀孕,以“不如实填写个人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聘者打官司。

法院最终支持孕妇,理由是“用人单位不招聘孕妇,属于歧视,剥夺了孕妇的工作机会”。(除非用人单位证明,其岗位不适合孕妇工作,譬如装卸工、油漆工。)

3、但是,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精神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在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已作了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持假文凭应聘,被发现后,即使过了试用期,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

原因是,持假文凭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因为用人单位招聘时,对应聘者的专业和学历提出明确要求是合法的,应聘者“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对于无效合同,自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5、试用期的女职工,只要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无论是否怀孕,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问一句,楼主为什么“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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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类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HRsalon,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沙龙,人力资源日,人力资源博客,hrblog,hrmblog,hr博客,hr论坛,人力资源论坛&KZ(\'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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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企业在试工期内可以与小林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指出不符合哪一条并具体说明情况,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应说明该企业的录用条件是什么,小林不符合哪条规定,如果违反劳动纪律则应说明具体违反哪个制度的哪一条。现企业以“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有关要求”为由,就应该提供”有关要求“的具体内容,如不能提供,我觉得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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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以,因为银行是个讲诚信的单位,小林首先隐瞒自己的病情就是不对的,所以应该可以开除
员工少了一个肾能证明他就不健康了吗?是不是就不符合录用条件了?我觉得银行有歧视的嫌疑.
银行不能与小林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小林虽然少了一个肾,但他是健康的,公司与小林解除合同明显带有歧视,是不合法的.

我发现栏目 内专家太少不了

1、能否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有很多理由,但必须约定(法定也可,但实际没有)再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就不能以此解除。
2、劳动者的诚信必须与劳动有关,一旦隐瞒就可能造成劳动合同因欺诈而无效。不能因为与劳动合同无关的内容不真实或欺诈而无效。注意是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何以解除?


   以上是基本情况,就本例而言, 用人单位仅以 体检中的内容与  实际不符而提出解除,明显违法。

   供参考。望专家点评。
人力成本优化与经济性裁员实操培训 上海 12月5日
欺詐的合同無效.我應為是事實勞動關系,隨進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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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诚信至关重要,在招聘要求中明确规定诚信的要求,然后按照劳动法第三章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认定整个合同无效。而不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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