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只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1倍为加班费,合法吗?
公司一直在讨论有关加班的问题,以前我们公司加班,可是从来没有加班费的.
至从有了人事部门(简单设立)公司对员工加班也有加班费了,不过只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1倍,即:加班1天=600(元)/22(天)
经查阅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按工资的1.5倍计算,周末按工资的2倍计算.
先说一下公司的情况,公司每周实际上班35小时,(比国家规定的40小时少)由于公司是进行技术支持与维护的公司,故每周末需安排服务工程师轮流值班(这是在公司的工程师岗位职责上要求的)
公司现在的加班是如此定义的:公司额外交办的任务或因重要(特殊)项目耽误员工休息时间的,视为加班.
加班费的标准: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这里的值班也算加班)按基本工资*3
其他加班是基本工资*1
不知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