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事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请进,真实的事件,请大家讨论.
去年离开上家公司前发生的事情,如下:
某员工1999年9月25日入职,合同到2007年9月24日. 但是在2007年8月23日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公司提出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通知其当天办理完离职手续,不用来上班了.并支付该员工一个月的代通金.这样合理吗? 该员工很不服,辛苦为公司工作了8年,说终止就终止,而只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大家谈谈.谢谢.
假设1:他的合同是到2008年9月24日的,2008年8月23日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又该补偿些什么? (工龄9年)
假设2:他的合同是到2009年9月24日的,2009年8月23日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又该补偿些什么? (工龄10年)
谢谢,请大家出出主意,挺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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