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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转:协商解除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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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协商解除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今天在一个专业性强的网站看了一则关于“协商解除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的案例,审理的结果是不需要,对此我本人有些疑惑,请大家谈论下呢——


【案情介绍】

    小王是上海一家制药公司的医药代表,2005年8月6日进入制药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2007年下半年其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达不到公司制定的业绩目标,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经与小王协商一致,双方于2008年1月5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小王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同解除后,小王听说公司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于是,小王向公司主张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公司告知其协商解除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小王认为公司的说法不对,于是向劳动仲裁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  

【律师解析】

一、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医疗期满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通知义务,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的权利,且该解除无须任何的理由,但须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对于试用期满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劳动者不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替代。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协商解除的两种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提出解除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协商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种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前述两种情况协商解除的不同在于,前者,即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后者则不需要。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协商解除,法律均没有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在本案中,是制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小王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制药公司已经依法向小王支付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须提前通知小王,也无须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替代。因此,小王诉请要求制药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小王的申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申诉请求没有支持。


笔者本人比较困惑的是:
1、如何界定“已经协商过了,不需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呢?是不是协商过程中要留些证据,比如一致后签字确认等。
2、本案例中小王没有达到公司的销售目标,可以说是不胜任工作,但是没有经过培训或调岗,但是也是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况的,为什么审理的结果却是不予以给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呢?
3、一般我们公司正规操作都是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要么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再行给代通知金的。

希望大家给点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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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案例,也想听听高人的看法。
关键是协商呀,呵呵,协商可以随时解除。协议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即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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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会和员工签一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议。而根据劳动合同法46条,36条有关规定,是不用支付的。其次,这个案子劳动者其实输的很冤。错就错在不应该和单位协商。中了单位的圈套,正如楼主所疑惑2。完不成销售目标并不意味着不能胜任工作。另外只要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代通知金就有了,虽然劳动合同法里规定了代通知金的几种形式。但是,如果不是不胜任工作,那么解除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解除或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尚且要支付代通知金。更何况违法。我在北京有过一个案列,当时开庭在怀柔,那是劳动合同法还没出台。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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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纵横HR职场十余年,经历大小案件百余起,不论代表劳方还是资方,幸从未输过。死于吾手的律师,HR,代理人,公司,员工不计其数。而今每每面对天空均不由感叹:天啊!让我输一次吧!欢迎大家加入我所在的MSN群,群名为:HR沙龙北京区hrsalonbj@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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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提到提到代通知金的事,如案例中小王在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时,小王不同意时,单位要么提前一个月通知,要么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已经协商过了,并解除合同的。再提出不同意不太合理,败诉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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