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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做产前检查请假是计为劳动时间还是按请病假扣病假公司?(急)

人力成本优化与经济性裁员实操培训 上海 12月5日

请问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做产前检查请假是计为劳动时间还是按请病假扣病假公司?(急)

看第七条。我们公司现在是按请病假算的,但是有女职工提出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应该不算请假,不知大家有何建议?是不是应该计入劳动时间?如果是,是否有一个标准呢,如多长时间做一次?怎样来证明是去做产前检查了等等?请有识人士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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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I4 c) u/ t! D9 @  h9 B
国务院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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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r" m  I# q4 M2 s: a. Q& A7 J2 T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F9 b3 s) x* q4 a

5 ?+ k. b! n$ _7 F6 ?# z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6 r& l/ E; g9 x' x

3 N- m1 z- @) Q/ D+ F5 q, o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2 t2 N) f) s2 ]8 t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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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G0 c- r" H4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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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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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2 W$ q. D; B' I0 E  @) t$ R6 @* V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B: q1 @% d& b1 V, g5 u9 ^$ v. D9 R

) M! I5 z  O; n" l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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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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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4 {7 `3 ~9 r  u+ n

- r: q3 |" V0 k% ~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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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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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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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x4 g, E5 Z1 X& L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_8 H5 P2 G; b8 o2 D: N) |) L

) c% I) r9 ]5 c$ H' m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0 u* `. N$ W2 }7 y7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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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4 f7 c4 I% ^7 ]2 r9 E: B-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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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U" }7 W6 A6 D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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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A! l% I6 ]8 h( k

1 i4 H# X- ~- N: T) w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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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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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t' u1 O6 u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劳动法是这么规定的,不过老板一般都不肯。
应该是计为劳动时间的.你列出的条例中也就是这么规定的啊.
" p# R( T8 ~  \# i( I# a公司将此时间列为病假,显然就是不合理的了.2 u  d$ Y7 t0 }

5 X2 Y3 d4 C4 Z. S对于产前检查时间的控制,我想大概估算一下她从家中去医院的时间,检查的时间,返回的时间,返家休息,是不是差不多了?; I# v/ \. @4 k) b5 q-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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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多久检查一次,抱歉不会回答,而且这个可能跟各人的身体状况有关的,可能体质好一些的,会检查少一些,有一些身体状况不是很好的,医生也会要求她多去检查,随时了解情况.) `7 f8 V% r) G6 S: s& S; j6 \0 u

- U: B0 n' U  X5 Q4 ]去检查的话应该有医院相关的单据作为证明.医生也应该在此次检查时告之下次检查的时间.
百合已死,有事烧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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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应算工作时间

我们这里的产检是这样的:从怀孕16周(4个月)开始每4周检查一次,到了28周(7个月)后每2周检查一次,到了36周(9个月)后每1周检查一次。7 I4 B7 b2 b. u6 ?5 ~" e
我们公司女员工少,产检是每次给半天,算正常工作。每位孕妇产检都有记录,如果不放心就抽查记录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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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但是这个时间也是有限制的,不是由得员工随便想什么时候就什么时候,想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的,是有规定的。等一等,我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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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4 R; ^9 a$ v, e* E* d1 _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G7 p- m4 X' G+ X  h5 v+ p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 C0 r! L) J6 a  ?! Q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 N0 w+ @2 T4 ]' t+ v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知道什么鸟最伤心吗? 我告诉你,是断了翅膀的鸟!
话是这么说,但最好不要和公司争议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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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算公假,计为正常出勤,要有点人文关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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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法津有规定的也不去遵守,那没什么好说的了.不过这样的公司也不会怎么样,还谈什么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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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是按正常上班,根据自己在医院的检查记录,到时间要去检查口头跟主管报告一下就可以了
我们可以调休,反正检查完了要休息的,跑来跑去也累,干脆调休半天
法律法规上是算作劳动时间的,关于每次检查的时间楼上已经有人说了,具体可以根据医院证明审核。每次我们一般都是给半天时间,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在上海市有规定即一旦员工请长病假的就可以不计产假及哺乳假,按长病假计算
按劳动法,算上班时间。但检查的时间可以根据工作的情况作协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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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ice_big 于 2005-1-20 11:19 发表
+ B( o5 a3 d7 t3 O: m$ c法律法规上是算作劳动时间的,关于每次检查的时间楼上已经有人说了,具体可以根据医院证明审核。每次我们一般都是给半天时间,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在上海市有规定即一旦员工请长病假的就可以不计产假及哺乳假,按长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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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个规定的吗?
0 {+ M" e2 s3 E3 x4 ]9 @, L“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在上海市有规定即一旦员工请长病假的就可以不计产假及哺乳假,按长病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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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带薪的,可以要求员工出示医院的相关证明
  q/ ]) Z3 Q8 @% R0 L4 J; D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5 Z8 U( E8 d3 C4 |* m0 b
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1 d* [& `: @7 q* n# m' \. X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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