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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被检查出患有传染病,如何处理?

2008“卓越领导者的3大财务风格”国际大师研习会(中国站)
毕竟要以人为本呀,平时多宣传健康积极向上的讲座。营造 出一种气氛。根据情况的不同作出不种的处理方式。但也要考虑全面性,更多人的利益。
HR-Fri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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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要以人为本,不要动不动就开除职工
关注校招,仅在HR沙龙校招论坛
其实也不能一概而论,做HR这一行的虽然要保持自己的良心,以人为本.但大多数时候为了老板的利益不得已而为之.
   我们公司也出现过这种事情,因为是属于制造型的企业,在工作当中经常有手被割破现象,这时候存在被传染的可能,保护个人隐私很重要,同时也要考虑其他人的健康,我们当时是叫患者先回家休养,乙肝病患者抵抗、免疫力本身就低,高强度的工作对其本身也是有危害的。
顶一下,因为刚才人事MM打电话向我咨询这个事,我也是说不出所以然来,只知道不能炒人,具体怎么处置,还是不明白,现在看了各位回复,大悟!
博學、慎思、明辨、審問、篤行
如果因为这个原因开除,公司肯定有麻烦的~
发送中秋贺卡
感慨:HR就非得要站在老板的利益和员工的福祗之间吗?
進廠要要求健康證呀,不要求那出事了,公司肯定要根據法律賠呀,在公司得了傳染病肯定就有按法在辦了
乙肝是很敏感的话题!属于传染性疾病!发现有员工患有此病,担心他隐私的问题,可又必须考虑到是否会传染到他人的问题.建议患有乙肝的人员自己带饭碗,单独隔离消毒!
初来乍道,多多关照
对私企要求和外企一样的觉悟是不现实的
对于外企来讲,由于管理层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因为在外国办厂办公司,在法律方面更加在意,所以有些工作做起来很顺利成长 ,我相信尽管hr 在其中起到过一定作用,但是也只是因为环境好而已。
对于私企、国企来讲,在职期间发现患病,不开除,或者是给一笔钱回家的处理方式已经很不容易了。如果再要求他们招聘的时候,明知患病还录用,恐怕有点不现实,或者说需要一个过程,hr如何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实在是个大的考验。
所以我想,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放的远些,把公司规范起来,提高全员素质,比如自带餐具,提倡讲究个人卫生等。倡导大家工作之余多参加体育锻炼,健康身体等等。养成好的习惯后,有些工作才好做。
不过不得不提的一点是,由于乙肝等有些病劳累了容易病发,在就业的选择,岗位的选择上必然有限制的,比如饮食、洗浴等行业就不适合,比如销售岗位就不适合,前者是行业的限制,后者是岗位的要求,做销售的哪有不辛苦的,一趟出差半个多月你就得在家休半年 ,哪个公司也养不起的。
国家已出台相关规定,HR们要注意了,避免纠纷与麻烦!


两部委:任职体检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


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  记者30日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

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 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http://news.163.com/07/0530/17/3FONTFKQ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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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 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www.molss.gov.cn/gb/zxwj/2007-05/30/content_179851.htm
科普宣传!
自带餐盒!
保护个人隐私,让其治疗。如果是携带者,正常工作!
免费注射疫苗!



严厉谴责HR或老板因体检而开除员工!!!
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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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会传染吗??很多人是不是不了解他们的传播途径。
你们那样做还不是歧视吗??国家不是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工作吗?
现在国家有多少人有这样的,你们知道吗?1亿多,差不多占了全国的1/13
这个比例不想还是值得考虑吧
一般这种情况发生,都会给予治疗期,治疗后,如果还能继续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将继续履行工作合同.
如不能胜任原来的岗位,则企业为该员工调整安排另外的岗位.如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岗位,则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了.这是一般企业选择的做法.

我很同意空雨的意见,要为员工的健康信息采取保密管理,毕竟属于个人隐私,以免产生歧视行为.
一般这种情况发生,都会给予治疗期,治疗后,如果还能继续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将继续履行工作合同.
如不能胜任原来的岗位,则企业为该员工调整安排另外的岗位.如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岗位,则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了.这是一般企业选择的做法.

我很同意空雨的意见,要为员工的健康信息采取保密管理,毕竟属于个人隐私,以免产生歧视行为.
又面临一个无奈的抉择!我简单说说我的见解:如果一首先被否定的话,那二中也不能够完全地按你所说的那么执行,因为还要和员工商讨这部分内容:就是关于病休期间工资核算的问题!虽然有这么句话“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是该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并不低,你不能够直线地就降低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0元,是要和员工一起商讨的,否则员工可以拒绝这样的做法。我不是要强调HR一定要站在员工的角度看,也一定要为公司老板来权衡整体的平衡!老板不采纳第一方案是因为钱太多,可是二方案对员工来说也没有任何保障且心理更雪上加霜的感觉!而我们的HR此时如果及时地出面处理好双方的问题,中和一下不是就能够达到相对调和的效果了吗? 啊???  我才注意到这个帖子已经是去年底的了,不晓得处理的结果如何哦! 希望以后大家咨询或分享案例时,能否给个全面些的,我意思是能有头也有个尾,省的我们惦记着!希望你处理的如你所愿!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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