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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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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2-9 18:10 只看该作者
重新看了国税发〔2005〕9号文件。我漏算“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这一因素,现原表已更新计算。
希望企业在设计薪酬分配方案时,能让员工拿到最多的钱,交最少得税。
测算表经过execl精确计算,计算中用到的计税金额(雇员月收入)已扣除四金,即不必考虑四金等政策允许扣除的因素。
计算公式:
1、平时每月收入的应纳税额=(雇员月收入-16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IF(E2<>"",ROUND(IF(AND(E2>0,E2<=1600),0,SUM(IF((E2-1600>={0,500,2000,500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E2-1600<{500,2000,500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00000000000})=2,(E2-1600)*{0.05,0.1,0.15,0.2,0.25,0.3,0.35,0.4,0.45}-{0,25,125,375,1375,3375,6375,10375,15375},0))),2),"000000") (E2单元格=雇员月收入(已剔除四金等政策允许的计税金额),复制蓝色公式部分到execl即可算出应纳税额)
2、年终奖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年终奖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性收入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本帖最后由 hill0522 于 2007-6-13 12: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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