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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地图(节选 连载)

本主题由 冬瓜 于 2008-9-2 16:55 解除置顶
人力成本优化与经济性裁员实操培训 上海 12月5日

楼主辛苦!节日快乐哈!

刚才拜读你的大作,忘了是法定假日了!
1 ?5 z# }5 y3 f4 S. O祝大家节日快乐!
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谢谢版主!提供详细的解释与注意事项,对HR们和主管领导有很大的帮助。再次谢谢!希望能对新法中与老法有变动、并会对处理结果有影响的条款加以说明与解释,相信对HR们的工作有更大的指导作用。
怎么办啊?做为HR有时就的替老板背黑锅
我想我会学到好多
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郁闷啊,心都碎了,没办法
我想我会学到好多
人力成本优化与经济性裁员实操培训 上海 12月5日

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7 r" B, G1 q/ B劳动法通过列举“用人单位”的方式划定“劳动者”的范围。《劳动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应的,只有在这五种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才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 “劳动者”。0 r% z+ O) P6 u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对退休年龄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应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7 _6 O& n7 _9 }0 ?+ O因此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适法行为始于十六周岁并在享受社会保险之前。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之后和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只是部分参照劳动法执行。
楼主,4月就出版了我在淘宝上和当当上都搜索不到啊,在哪可以买到啊.我想买哈
后面不是又推迟到九月份出版了吗?现在怎么样啊?出了吗?北京可以买到吗?* h6 h( _# \$ x; a
楼主还会继续上载吧,期待。。。- R. g$ d) k8 P+ F( N
多谢~!
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不管其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也不管其是本地户口还是外地户口、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一律受到劳动法保护。
" T) e. [& o4 d) j* v# e在这里,特别针对四类特殊的劳动者进行阐述。# ~1 h1 @2 N5 u* g, D, S
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O, n2 P( U8 T% R5 W1 q& }1)董事、监事
2 c$ J3 h5 Y! q% ?5 y' S5 W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机关,董事、监事与公司股东之间是信托关系,董事、监事对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法调整。董事与公司之间是经营委托合同关系,监事与公司之间是监督委托合同关系,均不属于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董事、监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2 r: ~* S: r# Z0 c
但兼任公司高级职员的董事、监事具有双重身份:作为董事、监事,是公司代表机关或公司机关成员,是公司的委托人;作为公司高级职员,是公司的高级雇员。当董事、监事作为公司高级雇员的时候,其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所调整。1 _. A& @9 H4 u! U
2)总经理、副总经理
0 N, W3 n6 g.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薪酬、职责与权利、义务、职责均受公司法调整;另一方面,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也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者身份,受劳动法调整。公司法调整与劳动法调整的关系是:当公司法有规定的时候,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没有规定,劳动法有规定的时候,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K9 M9 G+ d+ J9 e& b$ U( E" k8 k
3)部门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
5 @* t1 y5 J/ R# e# D) X受劳动法调整。
# |. y: W) w' n) s8 bî        在校学生) D8 O9 o& J2 L2 r/ J# s% r' l4 a4 X6 B
在校学生不构成劳动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人力成本优化与经济性裁员实操培训 上海 12月5日
谢谢楼主,真的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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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谢谢分享!
î        外国人4 N% J7 Q* I  t0 h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应依法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件,才有资格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就业。6 L2 b9 l  `6 f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5 f- T8 J- ^  ?6 h, u6 C8 [# c; G8 J
用人单位与外国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 y% i7 R% F: `  B8 D未领取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法定的就业条件,在我国境内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未领取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外国人将被限期出境。6 Q+ H" l9 R  F0 V/ ?' [
对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在上海就业引发劳动纠纷,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诉讼。
什么时候出书呀,=============得胡子都白了
复制黏贴了,打算打印出来,认真的读读,多谢楼主了
 凡事由其自然;遇了处之态然;得意之时淡然;失意之时坦然;艰辛曲折必然;历尽沧桑悟然
人力成本优化与经济性裁员实操培训 上海 12月5日

保险代理人

对于保险公司与其业务员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让我们先从一个案例开始看起。$ a! H0 U$ P# I7 g$ j+ l( u
2003年12月4日,原“保险代理人”刘某、杨某向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状告平安保险南昌分公司一案开庭。保险公司与代理人关系问题成了庭审的焦点。原告在仲裁庭陈述理由时表示,原告在平安保险公司从事个人寿险的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工作,他们的任免、考核、待遇、福利、工作规范及奖惩均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而且必须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接受公司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当事人双方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一种参加用人单位具体劳动过程而实现的既成事实的、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双方之间是《保险法》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签订的《代理人合同书》明确规定“本合同书和其他文件的任何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代理人之间存在雇主和雇员关系”。保险公司每月付给代理人的佣金,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性质根本不同。在管理上代理人与公司员工也有差别。
5 H0 e2 {/ g8 n+ \# E本案系一起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之争案件。代理人模式实际是一种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向第三人(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签署保险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这种法律关系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不具有为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身份。  l* R1 B2 S3 r1 _3 e
理由如下:0 s$ u. M  Z0 ?8 b, }8 q  D* g3 _3 X
1)个人代理人工作性质
2 E5 V( ~: v: q; ?《保险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是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离司。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 (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保费数额),就是说无论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没有保费进帐,就得不到任何报酬。这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相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 m  h- a+ W% ]) V. N- Z2)保险代理合同内容% H/ h( {) ?2 C2 l) z6 a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是《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字样,在合同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也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利或赔偿相关对应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因此,本质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保险代理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
& ]: }, c2 X5 C& R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与其个人代理人的关系是保险代理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0 M, ?; P/ ^4 k& U0 f5 A但从另外一个角度,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也能够成立劳动关系:
% g. o) q6 q/ ~- [& ?1)        大多数个人保险代理人被企业录用后,企业有固定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虽然在工作时间上推销员的安排较为灵活,但仍然要遵守企业对其劳动纪律的要求,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推销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这表明,推销员必须服从企业对其设定的工作规则,企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存在事实上的管理,个人保险代理人已经被纳入企业的组织体系,成为企业组织中的一员。
# \$ f! s4 x! _, R4 k2)        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推销工作,若接受企业的培训,即表明在工作方法上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2 H6 A; g5 l0 O, W. \6 P( [
3)        双方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往往是按营销业绩提取,有的还可能会有底薪。如果销售业绩突出,企业往往会给予奖励。如没有完成企业下达的销售任务,则要接受经济上的惩罚。而企业根据销售绩效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奖惩,则体现了个人保险代理人接受企业的制裁义务。
4 S3 l- Z' ~0 u, B3 Q; T$ u4)        个人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于其本身而言并不属于经营之事业,只是通过这种方式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生活来源,而对于企业而言则是经济组织与企业结构之重要部分,则意味着,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企业的经济目的而工作,并不是为了自身的营业目的,不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6 }2 {- U$ L$ a# ~: C7 s. y, A
鉴于此,保监会在答复贵州保监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1 M2 |3 D: k6 M& _' O& J但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4 _/ ^% W! d% r: i! w至于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有管理的行为是否表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监会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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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处有高人啊!我要好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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