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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全国各地最低薪资

本主题由 helly_smile 于 2008-1-12 18:37 解除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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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部分地区最低工资年底上调  
昨天,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近两年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过一次调整的地区,以及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对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调整。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具体的调整情况还要等待通知。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定期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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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至730元

 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目前的每人每月6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0元,增幅为8年来最多的一次,达到14%。此外,7月1日起,低保、失业、工伤等3项社保标准也都有相应幅度提高。
  有关部门透露,2006年,本市地区生产总值实现7720.3亿元,比上年增长12%;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6097元,比上年增长10.0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78元,比上年增长13.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2%。据此,本市拟定了2007年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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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来自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消息说,7月1日起,吉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全面上调,长春、吉林、松原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
  由于求职竞争激烈,部分大学毕业生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无薪试用”,或者在试用期内自愿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对此,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卢殿伟解释,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他本人自愿“无薪试用”,只要他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他的工资,也不应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卢殿伟说,对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倍至五倍支付劳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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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740元
日前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调整后,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70元、每小时4元,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50元、每小时3.9元,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之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国家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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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2007]69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 850 元/月 (原750元/月)     

    二类: 700 元/月 (原620元/月)     

    三类: 590 元/月 (原52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 7.2元/小时 (原6.3元/小时)  

    二类:5.9 元/小时 (原5.2元/小时)

    三类:5.0 元/小时 (原4.4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人事代理服务--Eric
MSN: eric_llq#hotmail.com电话:0512-65126085 网址:www.delvehr.com
好全活。拜读了。。。。
能有一个自己喜欢的人,不管结果怎么样?
也许对方就不知道,可是你仍然是幸福的,难道你从来没有偷偷地想她想的笑过吗?
虽然更多的时候是想着想着就哭了。
                                                                 
法律文号】:常劳社薪[2007]3号
【颁发部门】: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9-28
【执行日期】:2007-10-1
                                    
         
         
                                          各镇、虞山林场、招商城劳动保障所,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31号)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月(原750元/月)。
  二、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小时(原6.3元/小时)。
  三、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月工资剔除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本“通知”第三条)和缴纳的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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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6]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      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二)      每月510元(每日24.38元)
(三)      每月580元(每日27.72元)
二、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4.90元
(二)每小时5.60元
(三)每小时6.40元
三、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4.90元;
(二)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10元(每日24.38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5.60元;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80元(每日27.72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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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lly_smile 财富 +10 谢谢你的分享,谢谢 2007-12-9 16:58
苏州最低标准是750元的时候是包含养老等五险的,现在最低850元/月是要扣除五险之后是这么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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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07]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对2006年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对2006年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将实行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区)。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今后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1.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2007年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适  用  范  围

750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

700
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650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

570
闽侯县、连江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新罗区、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仙游县

480
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大田县、尤溪县、将乐县、泰宁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漳平市、连城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霞浦县、周宁县、柘荣县






附件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2007年调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适  用  范  围

7.90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晋江市

7.20
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

6.50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

5.50
闽侯县、连江县、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仙游县、新罗区、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4.70
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大田县、尤溪县、将乐县、泰宁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漳平市、长汀县、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




注:以下六个区属于厦门市
750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

700
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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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lly_smile 财富 +10 谢谢你的分享,谢谢你的关注! 2007-12-9 16:59
老而黑,老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590元调整为700元;二类地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三类地区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6元调整为6.5元;二类地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三类地区由3.5元调整为4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07年12月20日前正式实施。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500元。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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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最低工资标准今起调高 武汉主城区涨至580元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甘勇、通讯员蒋忻、宋欣然)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宣布从3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武汉市7个主城区最低月工资上涨120元,达到每月580元,全省其他地区每月均上涨100元。
这是1995年我省正式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四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一次调整是在2005年3月1日,当时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区域分别调整为460元、400元、360元、320元和280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依然按区域划分为5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上调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和3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分别上调为6元、5.5元、5元、4.5元和4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等),分别比2005年相应档次上涨了1元。
据透露,我省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整体水平在全国居于中游。最高档居全国第13位,与重庆、成都持平。最低档居全国第27位,与黑龙江、宁夏持平。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表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使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直接受益,对提高我省劳动力市场的工资价位、吸引技能人才也会产生积极作用。

为何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我省正式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首次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此后,省政府于1999年、2002年、2005年先后三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胡新时说,本次调整,主要基于四个方面原因。一是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二是近两年我省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生产总值累计增长24.9%(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预计增长28.1%左右。三是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有较大幅度提高。四是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提高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要求。因此,省政府决定今年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的具体标准,综合考虑了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区域增长比例分别为26%、25%、28%、31%、36%,档次之间的差距分别为80元、40元、40元、4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比2005年相应档次上涨了1元,上涨比例为20%、22%、25%、28%、33%。新标准的增长幅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大体保持了一致。(记者甘勇通讯员蒋忻宋欣然)

[链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5档。
第一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工资标准为5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元。包括: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第二档,每月500元,每小时5.5元。包括:黄石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

第三档,每月460元,每小时5元。包括:武汉市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大冶市,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第四档,每月420元,每小时4.5元。包括:丹江口市、郧县,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安陆市、云梦县、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市区、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京山县、钟祥市、沙洋县,广水市,恩施市、利川市、鹤峰县、建始县,天门市。
第五档,每月380元,每小时4元。包括:阳新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房县,保康县、南漳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秭归县、兴山县、远安县,孝昌县、大悟县,罗田县、英山县、红安县、麻城市、蕲春县、团风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记者甘勇)


请问:这些行为违反规定吗
得知省政府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后,不少在武汉工作的农民工既高兴,又有不少疑问。
采访中,他们委托湖北日报向劳动部门咨询有关政策,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胡新时。
鄂州农民工柯凤英问:我在武昌区一家小餐馆打工,老板包吃包住,每月550元工资,这样符不符合最低工资的规定?
胡新时:在3月1日之前,550元的月工资没有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但从3月1日起,老板支付给你的工资不得低于580元的标准。另外,包吃包住,属于老板给你的福利,不应包含在最低工资内。

恩施来汉打工的张全明问:我现在还在试用期,工资500元,老板答应3个月试用期满后,采取提成的方式,收入可以达到800元。试用期只给500元违反规定吗?

胡新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只要你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团风农民工董常说:我们8小时工作底薪是500元,如果加上加班费,一个月收入可以达到700多元,这样是否符合规定?

胡新时:《最低工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都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因此,用人单位的做法违反规定。

江夏农民工张朝阳问:我们单位经营状况蛮好,固定职工收入都很高,但我们农民工工资很低,去年是500元,今年涨到600元,刚刚超出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情况怎么办?

胡新时: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工资分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企业不能因为劳动者是农民工而降低工资标准。对这种情况,一是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决定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水平,避免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二是要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照政府部门每年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秭归农民工李民松说:我在武汉打工,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该向哪里投诉?会怎么处理?

胡新时:你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热线为027-87815351,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热线为027-85755113。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差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同时,对用人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甘勇通讯员李建军)
本人从事公司HR工作.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与法律顾问证书.擅长处理各类劳动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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