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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每周一例(第十期):体检问题

本主题由 hhh4863 于 2008-11-3 11:13 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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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例(第十期):体检问题

体检问题:公司招聘一主管,各方面都面试合格,但要进行体检时,这位应聘者对公司一惯的体检项目提出质疑,说劳动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为了个人隐私,不得检查两对半,可以检查肝功能.请问各位家人,有这样的规定吗?








附:关于“每周一例”奖励方法:
1.凡参与者,获得10分,评语“感谢参加每周一例,继续加油,谢谢支持!”
2.具备一定操作性的建议,获得20分,评语“感谢参加每周一例,你太有才了!”
3.经典回贴,获得谷粒两粒,评语"精典!感谢参加每周一例!"二字,作为沙龙案例版类似案例标准,并且半年之内至少一贴享有“提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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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ggie1209 财富 +10 精彩案例,多谢分享! 2007-11-9 11:32
全球经济萧条的冬天里,HR该如何帮助企业大型公益论坛免费参加!11月29日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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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没有这项规定,至少我知道的法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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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h4863 财富 +10 感谢参加每周一例,继续加油,谢谢支持!” 2007-11-9 20:42
人为善,与世无争,永远保持平和的心态,善于发现、欣赏别人的优点,善于从别人的缺点中审视自我,待人以宽,待已从严,荣辱不惊,随遇而安,那便是找到了幸福的源泉。

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公司有饭堂,对这个大小三阳控制的话,建议入职体检捆绑指定医疗场所,毕竟对其他健康人群不公平。
反正抽血要检查血常规,要求合作方血量分成两份,一份作为乙肝化验用,乙肝结果不返回给员工。
如有,就以别的理由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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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啸雪 财富 +10 沙龙因为有你更精彩 2007-11-10 10:17
  • hhh4863 财富 +10 感谢参加每周一例,继续加油,谢谢支持!” 2007-11-9 20:58
※男人怀才如同女人怀孕一样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看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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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看这个

今年六月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近日联合发出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规定,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同时有专家担心,取消两对半检查是否会导致携带者对自身健康的忽视和导致乙肝传染危险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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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h4863 财富 +10 感谢参加每周一例,继续加油,谢谢支持!” 2007-12-10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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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引用:
原帖由 chanbing1314 于 2007-11-8 00:05 发表
今年六月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近日联合发出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规定,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 ...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见附件
附件: 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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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yjiu 财富 +10 沙龙因为有你更精彩 2007-11-12 2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前面内容省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如下:

http://www.lm.gov.cn/gb/employment/2007-11/07/content_208382.htm

[ 本帖最后由 河蟹 于 2007-11-8 03: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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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h4863 财富 +20 感谢参加每周一例,你太有才了!” 2007-11-10 09:48
引用:
原帖由 Investment 于 2007-11-7 23:53 发表
如果公司有饭堂,对这个大小三阳控制的话,建议入职体检捆绑指定医疗场所,毕竟对其他健康人群不公平。
反正抽血要检查血常规,要求合作方血量分成两份,一份作为乙肝化验用,乙肝结果不返回给员工。
如有,就以别 ...
请您找出公用食堂会传染乙肝的证据.....注意一定要权威的证据,不可以引用小医院小体检中心的所谓医生的话.

最好您能找出国内外,这方面的资料.  比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或欧洲的国家卫生部门,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等的资料.

请您不要想当然的乱说.您不是医学专家.  要照你这样说,街头的饭店进门前是不是都要验血?您和您的员工也要下饭馆吃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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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乙肝病毒又是最容易预防的病毒之一。

  与人们通常所误解的不同,乙肝病毒的传播,主要通过母婴、血液和性交三种途径,有人将这三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连起来,形象称其为“BBS传播”(两个B分别代表Birth和Blood,S代表Sex)。控制好这三个环节上的交叉传染,就几乎扼住乙肝病毒的喉咙,而这场预防战争中最有力的武器,便是疫苗。

  1967年,萨尔·克鲁格曼(Saul Krugman)率领的研究小组历史性地发现乙肝病毒(Hepatitis B Virus)后不久,以乙肝病毒感染者血清制成的第一代乙肝疫苗就在实验室中诞生了。从1986年开始,更安全、有效的新一代商业乙肝疫苗出现,制药厂之间的互相竞争,使得疫苗的价格20年中迅速下降,从最开始时的150多美元一剂,降低到现在的几块钱人民币一人份。

根据世界卫生**的调查,未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人,按规程注射3针乙肝疫苗,95%以上可以获得对乙肝病毒的终身免疫能力。那些第一轮注射无免疫应答的人,再次注射后,44%到100%的人也可以获得免疫力。

  疫苗的注射时间,直接影响到它的效力。乙肝病毒有个很奇怪的特性:对于免疫力强的成年人,一次性大量接触乙肝病毒,要么爆发来势汹汹,但绝大多数会在短期内好转并从此具有免疫力,要么并不发病而直接获得免疫,很少转变为实际上更为危险的慢性乙肝。但是,对于免疫力较为低下的新生儿和儿童,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出生时感染乙肝病毒的孩子,90%会转变为慢性乙肝患者,如果在1岁以前感染,这个比例会下降到30%。如果5岁后才接触乙肝病毒,则只有6%的人会成为慢性乙肝病人。

  因此,乙肝疫苗注射时间越早,作用就越好。如果可以在出生的24小时内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即使母亲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也能成功实现母婴阻断。而随着时间流逝,预防会变得越来越困难。事实上,在世界卫生**公布的乙肝免疫指导大纲中,甚至建议在乙肝高流行率(大于8%)的国家中,没有必要在普通成年人群中接种乙肝疫苗,因为这些人极可能已经在成长过程中接触过乙肝病毒而获得免疫力或被感染——在这两种情况下,乙肝疫苗都没有作用。

(版面有限制,以下的内容请看原网站)http://news.sina.com.cn/c/2007-09-27/1334139856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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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10年前的旧版食品安全法...     后面是新版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等待审议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的检验检测
第五章 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
第六章 食品的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防止食源性疾病,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制定本法。

.......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最新稿(2007年9月4日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2007年9月4日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检验检测
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内容已经取消对乙肝的限制.........
近期一旦通过.那么乙肝携带者即可从事厨师行业..........

另外说一下.除了中国大陆.     其他国家地区没有对乙肝有就业的限制.比如美国,欧洲,日本台湾,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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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yjiu 财富 +8 沙龙因为有你更精彩 2007-11-12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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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2句题外话

1.   如果您真的害怕乙肝.为什么不去打疫苗呢?   

2.   为什么今年国家连续出台关于乙肝问题的政策?   原因很多,  其中有一个原因是3月美国发表的人权报告提到了,中国的乙肝歧视问题. 这个人权报告国内是不得刊登的.  但如果您英文好,很容易可以在外国网站看到报告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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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h4863 财富 +10 感谢参加每周一例,继续加油,谢谢支持!” 2007-12-10 08:48

醍醐灌顶啊!回字真的有四种写法呢!

现在我明白自己的想法和思维问题了:
1、偶比较弱智、感性,是个井底之蛙
2、理论和现实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是无法颠覆的真理

偶弱弱的回复上面两个问题:
A、接种成功率不是100%。
B、俺英文可以看懂滴。

另外,请教一个问题,最基本的人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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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h4863 财富 +10 感谢参加每周一例,继续加油,谢谢支持!” 2007-12-10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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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国家有相关条文规定,那么企业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为做了,看来以后在招用乙肝携带者的时候这点儿是要注意的啊!谢谢楼上大家的提醒,国家的条文还是得多研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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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h4863 财富 +10 感谢参加每周一例,继续加油,谢谢支持!” 2007-12-10 08:49
[quote]原帖由 聆听 于 2007-11-8 10:47 发表
既然国家有相关条文规定,那么企业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为做了

也有《劳动法》啊,各地也有《劳动合同条例》《工资支付条例》啊,您或您身边的企业100% 都做到了吗?不是有千千万万的人喜欢“应对”“规避”吗?拜托具有超前思维的人在现实里醒醒,别睡着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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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h4863 财富 +10 感谢参加每周一例,继续加油,谢谢支持!” 2007-12-10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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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楼 的帖子

5楼的已经阐明了劳动部和卫生部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相关的规定大家可以参阅,同时劳动部新颁发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因此该应聘人员提出的异议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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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h4863 财富 +10 感谢参加每周一例,继续加油,谢谢支持!” 2007-12-10 08:49
------HR沙龙办公室行政总务版版主*******以忽悠心态做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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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匈奴贴,仅仅当作讨论!

1、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不得强行”意味着什么??
举例:假如我招聘员工,单位会设计一张体检表单或者就用医院格式体检表
作为用人单位,会提醒或是注明:根据***,国家规定不得强制****,所以体检表中的乙肝检测项只是体检建议项目,您可以依法享受权利不用参检。

候选人张三来了,表单上没有乙肝检测项
候选人李四来了,表单上却有乙肝检测项(姑且不论正常与否) 没有谁强行要她检啊  
亲爱的读者,您会录用谁??——这就是高压线问题。

延伸: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就得签订无固定期限,没错吧。
文字博大精神——除员工主张签订固定期限外
好了,您可不可以让员工写自愿签订固定期限的申请呢,
员工不愿意怎么办——设置高压线。不写申请者补偿走人。有了几个先例,不就都写了么!

再次申明:操作方法不牵涉到人格道德问题,纯属娱乐!并且一再强调现实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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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h4863 财富 +10 感谢参加每周一例,继续加油,谢谢支持!” 2007-12-10 08:50
※男人怀才如同女人怀孕一样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看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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