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salon.org 沙龙首页 沙龙论坛 goiee.com 谷逸门户 HR博客 冬日的暖阳 HR工作 培训采购 HR资讯 HR搜索   chinahrday.com 中国人力资源日818
新注册用户请在论坛激活! HR应对金融危机专题? 盘点自己的2008 展望2009! 12.05上海 人力成本优化及经济性裁员实操 沙龙论坛生活法则
 32 123
发新话题
打印

[原创] 阿斌谈:10亿元究竟能买到什么?——华为“辞职门”事件的法律透析

沙龙便民服务--杂志订阅平台 欢迎订阅2009年人力资源类杂志

阿斌谈:10亿元究竟能买到什么?——华为“辞职门”事件的法律透析

10亿元究竟能买到什么?
                 ——华为“辞职门”事件的法律透析
                                
                                  周斌
   
    就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深圳华为公司出台了这样一条举措,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重新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从今年9月开始,华为公司共计7000余名工作满8年的老职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辞呈,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
    对于外界的争议,华为否认此举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表示“华为认真学习、理解、坚决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使华为的用人制度合法、规范,并富有竞争力”,并称“辞职完全属于员工自愿,没有公司强迫行为。绝大部分员工会通过竞岗回到原来的岗位”,“我们的经济补偿方案要优于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高于明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华为此举是否合法,目前全国总工会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展开调查,本文仅就此事件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常识作些辨析,以帮助大家加深对于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的认识。

                     
                      华为的经济补偿标准比法定标准优厚吗?

  我们不妨就从华为经济补偿金说起吧。华为表示,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所有自愿辞职员工都将获得华为相应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即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但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是员工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年度奖金月均摊值。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有人说,《劳动合同法》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有两个限制:一是补偿的年限N不能超过12个月;二是高工资者,计算的每月工资标准,要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封顶。华为的补偿方案没有这两个限制,所以要优厚于劳动合同法的标准。果真如此吗?
    首先,华为以上经济补偿方案中的表述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既说“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又说“职员自愿辞职”,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这个问题很重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员工主动辞职公司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管谁先提出)公司理应支付经济补偿。对此规定明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略有调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看谁先提出,如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而从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看,此次华为7000余员工同时暂时离职,尽管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交了辞职报告,但仅此认定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公平的,至少是应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吧?
    其次,华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也不是公司的“恩泽”。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所谓“N+1”中的“1”,亦称“代提前通知金”,既然华为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理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第三,尽管《劳动合同法》对于高收入员工的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和基数作了限制,但是又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还需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的只是最低标准,如果公司真的愿意提高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国家是不会干涉的。另外,法律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就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奖金、加班费等理应包括在内。总而言之,说华为的经济补偿方案要优厚于法定标准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为什么经济补偿方案仅限于工作满8年的老职工?

    我们还注意到,华为以上经济补偿方案仅限于工作满8年的老职工。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新劳员工的保护力度也并不一样。假设员工小李一年以后劳动合同到期,但是他的工龄只有5年,届时他可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可以同意续订也终止劳动合同,而即使是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不计入计算年限。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是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而按照当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是不需要经济补偿的。也就是说,如果届时公司提出终止小李的劳动合同,尽管他的工作年限已满5年,但是经济补偿年限可能只有1年。所以公司完全没有必要现在就“买断工龄”。
    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假设员工老张同样是一年以后劳动合同到期,但是他的工龄已满10年,届时他可以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公司不能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掷10亿元,仅仅为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吗?

    不过我们相信,华为关于“绝大部分员工会通过竞岗回到原来的岗位”的承诺还是会兑现的。既然如此,华为为何现在要急于了断老员工的工龄,并为此不惜一掷10亿元呢?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不是什么“铁合同”,其实无论是哪种期限类型的劳动合同,只要有法定条件出现,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一样是可以解除的。
    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就在合同期限,而在于解除或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也许有人会问:此前用人单位难道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当然,《劳动法》也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对于订立劳动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没有限制,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只要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就可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必说明任何理由,实际上用人单位还是相对地享有“自由解雇权”。
    这也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越签越短的症结所在。劳动合同越签越短,并不意味着用工期限相应缩短,许多老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甚至半年一签。劳动合同越签越短,意味用人单位可以更加方便地解雇员工。《劳动法》规定不能超时加班和必须支付加班费,规定不能克扣和拖欠员工的工资等等,但是不少员工为了保住手中的饭碗,明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也是敢怒而不敢言。可见对于某些企业有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价”,这笔账算起来并不那么简单。
    所以《劳动合同法》特别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取消了《劳动法》合同约定终止条款,劳动合同只能法定终止,不能约定终止,同时大大加重了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而这也正是一些单位特别反感《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人说,“从华为这件事的操作来讲,挑不出任何毛病。”在法律上,离职的标志是办理工作交接收回工卡、停止工资发放、停止社保、档案转移等,而这些都是华为此次辞职包括的内容。华为规定了离职和再次应聘之间间隔的时间,不过这个期间辞职的员工还可以作为公司顾问,“自愿给公司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华为“辞职门”事件是否违法我们暂且不说,相信有关部门调查后会有结论,但即使这次“没有任何法律问题”,那些重新与公司签订的1-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华为又该怎么办呢?是否每次合同到期后都让员工“辞职”一次,以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能对此保持沉默吗?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互动社区 精彩共享 论坛管理团队---管理员
hr-salon#163.com  欢迎和我们及时沟通~
欢迎访问:冬瓜的博客
全球经济萧条的冬天里,HR该如何帮助企业大型公益论坛免费参加!11月29日 上海
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华为己经很好了……..但要是我所在公司能像华为的一半执行法律,我离职后天天给老总烧高香,………….公司生产的是联想的产品,是2008奥运产品
夫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陈平岂笃行,苏秦岂守信邪?而陈平定汉业,苏秦济弱燕。
分析的很好啊
受教了
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引用:
原帖由 冬瓜 于 2007-11-11 10:59 发表
10亿元究竟能买到什么?
                 ——华为“辞职门”事件的法律透析
                                
                                  周斌
   
    就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深圳华 ...
阿斌老师剖析问题很透彻哦!
认真学习了一次,有空再细细琢磨
<font size="4"><font color="green">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诚信、尊重、责任、奉献!
沙龙便民服务--杂志订阅平台 欢迎订阅2009年人力资源类杂志
学习了~
分析滴很到位!
不知道最终,华为的这个巨额项目滴收益是否得偿所失~
font=仿宋]互动社区 精彩共享 论坛管理团队---天津版实习斑竹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qq:17081767           email:nning215#126.com
msn:   nning215#hotmail.com
《劳动合同法》第14条3款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话,估计企业都不愿意让员工续签;但是如果先让员工辞职,再竞聘的话,员工的忠诚度怎会提高?更无法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相比。
华为属于企业,企业该担的社会责任由政府机关和法律机关去考虑,而企业该履行的义务如果都履行到了,我们不该象苛求政府一样苛求企业!
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很多东西应该听听他们企业自己人的评价,旁观的人不一定就是看的客观的人,更多的是以自己的猜测去评价的,谁又真正了解内幕?谁又真的知道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的艰辛?
所谓枪打出头鸟,华为的做法在当时是符合规定的。作法也是一个企业在应对法律时的一种本能反应罢了。
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因为事件已变得不可控了。华为也无法左右。
我个人觉得 还是立法者,在新法出台前。接洽上出现的问题。如果立法者,执法者,在立法前就想好,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有着很好的配套方案,我想也就不会出现,现实中这么多问题了。
本人从事公司HR工作.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与法律顾问证书.擅长处理各类劳动法律纠纷
免费咨询电话15989303977
      
QQ:348762627
人力资源类杂志订阅就在 HR沙龙
分析的很好,不过华为的真实意图不是外人能了解的.
互动社区 精彩共享 论坛管理团队---深圳版  斑竹
诚交做培训的朋友
我的博客:http://eric-yu.goiee.com
欢迎各位朋友光临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新政策的出台总会影响到一部分人的,也是为了企业的前途着想,华为才会有这么大的动作.
是的啊.华为的这种举动肯定是为了自己的企业着想,不过总感觉新的劳动法有的太快了
华为无良,中国更多的企业也无良心。
以辞职换自由解雇权,会不会和割肉一样呢?
沙龙便民服务--杂志订阅平台 欢迎订阅2009年人力资源类杂志
华为的做法有管理上的考虑:激发老员工有忧患意识,去除他们的惰性
 32 123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