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是07年发的帖,08年5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有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4 p# E3 M1 ~8 d/ J9 G- |员工离职后,可以在一年内仲裁企业,追索其入职以来的欠发费用(加班、社保等),根据举证倒置原则,企业必须提供证据反驳员工主张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 J* ?* i) D7 G- y4 `6 T+ z又因为国家规定企业的台账保存年限为两年,所以当员工申请仲裁要求时,超过两年的部分,需要自行提供证据证明。例如,员工仲裁5年来的欠发费用,那其需要提供前三年的证据证明企业欠发,后两年的证据由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