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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1月各地社保及劳动市场动态(1月21日更新)

本主题由 helly_smile 于 2008-2-27 15:31 解除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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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各地社保及劳动市场动态(1月21日更新)

[三楼]北京:企业克扣拖欠工资赔偿比例提高[2008-01-04]
[四楼]南京:失业金申领改到每月3日至25日[2008-01-04]
[五楼]营口市“普惠制”就业培训推行《准考证》制度[2008-01-04]
[六楼]营口市月嫂培训成绩喜人[2008-01-04]
[七楼]咸丰社保基金首次实现扭亏为盈[2008-01-04]
[八楼]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月增200元[2008-01-08]
[九楼]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办法速览[2008-01-09]
[十楼]上海:试行年金制[2008-01-14]
[十一楼]北京:“城保”“农保”首次实现互转[2008-01-15]
[十二楼]杭州市关于办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手续的公告[2008-01-16]
[十三楼]杭州市办理2008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手续的公告[2008-01-16]
[十四楼]北京: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调整[2008-01-16]
[十五楼]武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办法
[十六楼]北京将发放“社会保障卡[2008-01-21]
[十七楼]合肥:取消生育险待遇一年等待期[2008-01-22]
[十八楼]见义勇为被烧伤工伤认定起争议[2008-01-25]

[ 本帖最后由 helly_smile 于 2008-2-2 20: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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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萧条的冬天里,HR该如何帮助企业大型公益论坛免费参加!11月29日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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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克扣拖欠工资赔偿比例提高

日前北京市政府公告中宣布,2004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近日经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修改后取消了发生在三种情况下企业要同期支付的补偿金,但相应地提高了加付赔偿金的比例。


  据介绍,此次修改集中于法律责任章节中的第35条,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三类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就可被免予支付额外的补偿金。但如果逾期仍不支付,赔偿金的比例则相应提高。


  上述三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两倍以内赔偿金”的规定同时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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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南京:失业金申领改到每月3日至25日

从2008年1月1日起,南京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间将由原来的每月2日至月底调整为每月3日至25日,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全市有近3万失业人员应在这段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的,将不享受春节慰问补助金。


  逾期不办申领没有慰问金

  享受春节慰问金的失业人员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在领失业金人员,2008年1月应办理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手续的,请于1月25日之前(含25日)携带《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再有一种就是新失业人员,即在2008年2月6日之前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请于2月6日之前凭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首次申领手续。

  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副主任高燕翔提醒,如果失业人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将不享受300元的春节慰问补助金。


  两类特困家庭可再享补助但需申报

  高燕翔还介绍,全市符合慰问条件中的两类特困家庭,还可以再享受700元的补助金,但需要特困家庭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据悉,这两类特困家庭是指:领取失业金人员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患癌症、尿毒症、肾移植等重病,且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5日在治疗期内的。符合条件的需提供:申领人本人的《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原件和复印件;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患者为失业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还应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失业金人员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为残疾一级或二级的,申领人除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审核贴花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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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普惠制”就业培训推行《准考证》制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惠制就业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营口市决定在普惠制就业培训考核工作中率先推行《准考证》制度。今后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学员必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结业考试。普惠制培训基地于考试一周前向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准考证》,由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发放。《准考证》将作为申请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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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月嫂培训成绩喜人

作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普惠制”再就业技能培训基地,爱心月嫂职业培训学校去年1月份成立,每月培训1期,每期二三十人,如今已有300余名月嫂接受了“普惠制”培训。学校聘请专业教师,教授法律、安全、礼仪、产妇婴儿护理、烹饪等课程,每门学科分工详细。月嫂学有所成后,持健康证和母婴护理专项能力证书身价倍增,月嫂普遍提高千元左右,而且很受客户认可,容易找到工作。目前具有专项特长的月嫂人员供不应求,预定月嫂有的要提前二三个月,甚至半年才能排到。应市场要求,学校还输送了60多人到北京、大连等地的月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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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社保基金首次实现扭亏为盈

2007年,咸丰县劳动保障局不仅圆满完成了2007年度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而且首次实现了社保基金的期末盈余。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全县共有39210人参加社会保险,当年新增扩面4994人,完成全年任务4510人的111%;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5259.74万元,完成当年任务4414万元的120%,较上年同期增加41%;全年支出4874.40万元,完成全县3101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社会化发放。全年收支结余385.34万元,期末滚存基金结余3775.27万元,首次实现收支盈余,全面提升了我县社保基金的支撑力,为促进地方经济繁荣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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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劳动关系风险预防策略完全规划实操培训 12月12日 上海

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月增200元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宣布,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按人均月增2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将从原来的1380元提高到1580元。  从本月15日起,167万企业退休人员就能陆续领到提高后的基本养老金了。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养老金调整人群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这次调整达到本市养老金调整制度以来的历年最高水平,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今年要增加相关支出40亿元。

  ■调整标准 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相加调整
  本市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普遍调整标准按照缴费年限和绝对额这两部分相加来进行调整。
  按照缴费年限调整,是指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按照增加绝对额进行调整,是指退休人员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政策倾斜 低于平均水平者再增20至35元
  在普遍调整政策基础上,本次养老金调整政策还侧重于向低于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人员倾斜。如果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在此次普调前低于原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380元/月,这部分低于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人员可以按照个人相对应的缴费年限,每月还能增加20元到35元不等的养老金,但经过这一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应超过1580元。
  年限  ≥30年 20年-30年 10年-20年 10年以下
  倾斜(元) 35   30    25     20

  65岁以上老人有望获三重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办法进行普遍调整,并向特定人群政策倾斜后,如果年龄在65岁及其以上,还能再次享受照顾。65岁以上退休老人,每月能再多拿60元至150元不等的养老金。
  年龄段  65-69周岁  70-74周岁  75-79周岁  80周岁以上
  倾斜(元) 60      90     120     150

  高级技术人员不低于1580元
  本市还按照国家规定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和原工商业者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每月增加80元至200元不等的养老金,低于1580元的一律补到1580元。
  类别  正高级  副高级  高级技师
  倾斜(元) 200   80    80

  建国前参加工作者享特殊待遇
  对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特殊群体,国家规定他们享受100%退休待遇,本市对这部分人群的养老金调整标准也是历年都高于其他退休人员,此次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40元到380元不等。这部分人群如果符合65岁及其以上退休人员政策条件的,仍继续享受该项政策倾斜。
  时间段  1937.7.6前  1937.7.7-1945.9.2  1945.9.3-1949.9.30
  倾斜(元) 380      360       340

  ■范例解读
  一名企业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男性,现年72岁,缴费年限满40年。如果调整前养老金每月2400元,那么按照普调标准调整后的养老金是:2400元+(月增3.5元×40年)+45元=2585元。
  按照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倾斜原则,在普调的基础上可以再次调整,即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每月再增加200元,也就是养老金为2785元。另外,按照65岁及其以上退休人员的政策倾斜原则,按年龄段(70岁至74岁)每月再增加90元,最后的养老金为2875元。
  经过此次调整,这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上调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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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睹为快: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办法出台

北京市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违禁内容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以人为本,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该办法实现了一系列的创新,比如由财政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实行弹性缴费、建立城乡衔接通道等,让本市农民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从1月1日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将享受到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参保模式:“个人账户”加“基础养老金”。农民今后转居后,便可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过渡。《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办法》年前出台,据记者了解,新办法大大提高了原来平均100元的养老金待遇水平,仅新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一项即每人每月280元。

  旧养老保险参保率仅37%
  目前,本市农村实行的是以个人账户为主的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从2006年起,市区县财政对参保的农民每人每年补贴70元。但由于财政补贴有限,个人缴费标准较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并不高。到目前,本市符合参保年龄段的134万农村劳动力人口中,只有49万人参保,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37%。享受待遇的有3万人,平均待遇水平每月仅100元左右。

  新增“基础养老金”
  与现行的农保制度相比,新制度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增加了基础养老金部分。也就是说,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样,享受待遇也由“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记者在密云县石城镇张春友大爷家了解到,他与老伴张李桂芹2007年10月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缴费27600元,一次性享受政府补贴2000元,现在每月他与老伴都能领到100元养老金。
  据预测,本市2008年领取人员将达5.9万人。为此,市区两级财政将补贴1.98亿元用于“基础养老金”。

  上保险弹性缴费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弹性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彦介绍说,按照2006年的数据,人均收入较高的朝阳区农民应缴1190元,而经济欠发达的延庆县农民则只需缴762元左右。
  最低缴费标准以上部分,可由农民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体现多缴多得。弹性缴费标准考虑了城近郊、远郊农民的承受能力和不同需求。与现行制度相比,大龄农民缴费标准门槛将大大降低。

  农保缴费按城镇标准折算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农民转成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时,农保缴费可按相应年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折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按一次性待遇的政策,将资金转入农保经办机构,建立农保个人账户,按农保规定享受待遇。

  基础养老金明年5月开始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于2008年1月1日与“老年保障办法”同时实施。目前,市劳动保障部门正在会同财政部门抓紧新制度实施的系统建设等准备工作,5月份与老年保障待遇同时发放。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保处处长隗淑容说,农村养老保险是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农村养老的基本制度,将为本市农民今后的养老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今后农民要享受相对较高水平的社会养老待遇,主要靠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来实现。

  农保养老金算账
  北京某区县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500元,一55岁参保农民每年缴纳1000元,其年满60岁时,共缴纳5000元。按旧办法,他每月应得养老金为5000(元)除以148(原政策计发月数)=33.78元。按新办法,每月应得养老金为个人账户5000(元)除以139(新政策计发月数)=35.97(元),加上基础养老金280元,共计315.97元。
  若农民年龄已超过60岁不能参保,则可按照《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每月领取200元福利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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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行年金制

从今年开始,上海尝试在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加大对过去在“企业、事业”之间两不靠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覆盖力度。

  年金是目前我国企业正在试行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

  记者从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获悉,上海市社团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已联合下发通知,参照企业年金的相关试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经上海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依法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可自主建立本单位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建立单位年金制度前,应当按规定选择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与之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本单位的年金基金。

  此外,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可按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缴纳,职工个人可按不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十二分之一缴纳。

  “这是提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待遇的一项实质性举措。”上述负责人说。

  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底,上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已共有8366家,比2001年增加了116%;相关工作人员有15.8万人,其中专职工作人员有4.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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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保”“农保”首次实现互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4日向媒体通报了《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施行细则,此次“新农保”首次实现了“城保”“农保”的城乡互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保处处长隗淑容说,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北京市民,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照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先参加了北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市民,也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划转到农保经办机构,按照新农保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试行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参保农民享受的待遇,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增加了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的每人每月280元的基础养老金。

  据北京劳动部门预测,2008年将有5.9万人能领取每人每月280元的基础养老金,北京市、区(县)两级财政预计将支出1.98亿元。

  目前北京市符合参保年龄段的134万农村劳动力人口中,只有49万人参保,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仅为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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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办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手续的公告

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办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具有市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土农民生活保障的人员;
  2、市区非农业户籍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3、已按国家、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的人员,不能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个人缴费比例为15%;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个人缴费比例为5%。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公布前,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公布后,按公布后的人均纯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根据上述办法计算,个人月缴费标准为106.44元。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标准为35.48元。

  三、参保程序
  申请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携身份证、户口簿(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还应携《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开具《资格审核单》。1月7日起,参保人员持《资格审核单》到杭州市联合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养老保险费可按月、季、半年或1年缴纳,当年应缴养老保险费在年底前缴清,跨年度不允许补缴。

  四、其他
  2008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和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在2008年底前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办理补缴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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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办理200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的公告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从2008年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增加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1月25日,办理2008年度老年居民参(续)保缴费及非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续)保对象
  1、市区非农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市区职工医保,也未参加异地社会保险的老年居民。其中,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迁入市区的,应当具有市区非农户籍累计满5年;
  2、市区非农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老年居民每人缴纳400元,政府每人补贴5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缴纳900元。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和城镇“三无”人员免缴。

  三、参(续)保所需资料
  1、已参保的老年居民办理续保手续时,请携带本人证历本或市民卡。
  2、其他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
  3、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参(续)保办理地点
  市区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和市、区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从2008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增加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1月25日,办理2008年度老年居民参(续)保缴费及非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续)保对象
  1、市区非农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市区职工医保,也未参加异地社会保险的老年居民。其中,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迁入市区的,应当具有市区非农户籍累计满5年;
  2、市区非农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老年居民每人缴纳400元,政府每人补贴5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缴纳900元。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和城镇“三无”人员免缴。

  三、参(续)保所需资料
  1、已参保的老年居民办理续保手续时,请携带本人证历本或市民卡。
  2、其他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
  3、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参(续)保办理地点
  市区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和市、区医保经办机构。

  五、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本结算年度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31日,新一结算年度的参(续)保工作另行安排。

  劳动保障咨询热线:876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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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调整

16日上午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举办的新闻座谈会上,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欣庆介绍,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加紧工作,确保月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伤残津贴等社会保障相关待遇7月1日按时调整。


  据介绍,今年北京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3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17万人,困难群体就业6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3%以内;开发社区和中小企业就业岗位12万个,安置失业人员10万人;实现创业6000人,带动就业4万人;在全市建立充分就业社区(村)2000个以上,充分就业社区(村)达到社区(村)总量的40%。


  在医疗保障方面,今年将出台办法将重障残疾人员和劳动年龄内无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适当降低在职职工门诊报销起付线,提高社区就医报销比例;调整社区就医用药目录,增加用药品种;提高贵重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报销标准;出台办法解决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大额门诊医疗费报销问题;继续完善“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解决部分门诊报销问题,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老年病和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也有望纳入报销范围;适当放宽特困群体的救助标准。同时,我市还将启动门诊医疗费实时结算工作,尽快推进结算方式改革,实现刷卡结算,使群众报销不再垫付费用,报销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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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办法(武劳社[2007]145号)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登记缴费工作,根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按本办法登记缴费。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民政、残联、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为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过渡期。城镇居民可在过渡期内的正常工作日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次性缴纳2008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第六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出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有第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并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以下三类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低保对象需出示有效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需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第七条 城镇居民分别到以下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据实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学生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低保家庭学生除外)。


  (二)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具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城镇户籍,居住在中心城区以外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参保居民的家庭(个人)缴费标准为: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二)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三)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四)除以上(一)、(二)、(三)项外的其他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第九条 居民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障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费。


  参保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上预存不低于应缴费额的金额,在征收期内,由地税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足额扣缴应缴的居民医保费。


  参保居民未按规定缴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领取社会保障卡。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完成参保登记手续60日后,其他参保居民完成参保登记缴费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和《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单》,到参保登记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无特殊情况,低保对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低保身份未发生变化期间,均可连续按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居民低保身份发生变化,需在每年的11月1日到12月20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年审,并按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后,方可享受次年医保待遇。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的具体经办工作职责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查居民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社会保障卡;汇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老人的参保资料报送辖区社保处。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社区居委会办理居民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出具低收入家庭老人证明。


  (三)学校负责宣传动员学生参保,发放宣传资料和《申请表》,鼓励并指导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按规定缴费;向社保处汇总报送学生个人基本信息。


  (四)民政部门负责将全市低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并组织低保对象参保。


  (五)残联负责将全市重度残疾人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并组织重度残疾人参保。


  (六)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确认、汇总居民医保费缴费情况并及时反馈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七)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居民参保登记业务工作;建立居民医保核心数据平台;分区、分类汇总居民登记缴费信息;处理各类账务;制作并统筹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 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组织的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参加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子女互助合作医疗的居民暂不参加居民医保;享受有关劳保医疗待遇的18周岁以下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第十三条 已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参保居民,因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如上述情形发生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手续;如发生在缴费之后,待遇享受期之前,参保居民到参保登记地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辖区社保处办理个人缴费部分的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和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从居民医保转到职工医保,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至职工医保待遇开始(限定在当年12月31日前)。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互不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在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内;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在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居民医保咨询电话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5764191、85732967


  市医疗保险中心:59335917


  市基金结算中心:85764200


  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85773100


  社区网络维护电话:85754043


  江岸社保处:51273816


  江汉社保处:85764594


  硚口社保处:50332801


  汉阳社保处:50468790


  武昌社保处:51866269


  青山社保处:51608407


  洪山社保处:87396536


  东湖分局:67880229、67880230


  沌口社保办:84891460


  税务服务热线:12366
本人从事公司HR工作.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与法律顾问证书.擅长处理各类劳动法律纠纷
免费咨询电话1598930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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